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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物资总公司成都物资贸易中心位于成都市二仙桥东路地块开发征集项目合作方

2013-06-22 09:19:51.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6354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凉山州物资总公司成都物资贸易中心位于成都市二仙桥东路地块开发征集项目合作方
  (二)项目基本情况:成物中心是隶属凉山州物资总公司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94年,法定代表人刘天。成物中心拥有位于成都市二仙桥东路10号土地(国土使用证川国用(2001)字第02082号,下称二仙桥地块),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仓储,面积6431.2平方米。
根据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经成物中心积极争取,根据“北改”相关政策,成物中心自主改造在2012年成功立项,相继取得成都市北改办《关于确认北城改造项目的函》(成北改办函[2012]83号)、成华区政府《关于确认凉山州物资总公司成都物资贸易中心地块项目的函》(成华府函[2012]352号),并享有按双评估价差30%的条件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系列优惠政策。
同时,按照“北改”整合用地的有关政策,成物中心可争取将二仙桥地块周边小幅零散地块整合后统一开发。目前,成物中心已就二仙桥地块西南侧2号地块(面积约2.2亩,已收归成华区土地储备中心)的整合与区政府达成初步共识,项目北侧3.5亩原四川武警总队汽修厂的土地整合正在协商中。按照现有规划,二仙桥地块的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其他情况详见《土地估价报告》川金评(2012)土估字第522号。
  (三)合作方式:
    1.成物中心办理二仙桥地块的调规改性:成物中心按照“北改”有关政策,向相关部门申请土地的调规改性,并依法缴纳出让金、办理权证变更手续,使二仙桥地块具备投入到项目公司的条件。
    2.成物中心积极争取整合2号地块以投入到项目公司:成物中心按照“北改”有关政策,向相关部门申请整合2号地块,并依法缴纳出让金、办理权证登记手续,使2号地块具备投入到项目公司的条件。
    3.合作方为成物中心办理上述变更和整合手续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提供资金。根据测算,为使二仙桥地块和2号地块具备投入到项目公司的条件,成物中心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4000万元。为推进项目进程,获得市、区两级政府相应的优惠政策。成物中心在前期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发生了拆迁、安置、可行性研究等多项费用(总额600万元,下称前期费用),已无力承担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合作方应当向成物中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借出4000万元用于办理土地变更和整合手续。成物中心以从项目公司成立后分配的收益偿还,未偿还之前,凉山州国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有效担保。如实际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超出4000万元,其超出部分由成物中心自行承担。还款期限为合作方借出4000万元之日起30个月内。
    4.成物中心和合作方设立项目公司:当二仙桥地块变更为成物中心名下的“出让,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后,成物中心和合作方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成物中心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为51%,合作方占49%。成物中心以经评估的二仙桥地块投入到项目公司,合作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额最终以竞价后确认的最高报价为准。合作方出资额超过项目公司注册资本49%的部分计入项目公司资本公积。
    5.项目公司治理结构:项目公司设董事会,人数5人,其中成物中心选派2人,合作方选派1人,独立董事1人,职工董事1人。成物中心推荐董事长人选,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合作方推荐总经理人选,由董事会聘任。监事会人数3人,凉山州国资委选派1人,合作方选派1人,职工监事1人。凉山州国资委推荐监事长人选,并由监事会选举产生。项目公司财务总监由股东单位推荐并经董事会聘任或由项目公司公开对外招聘并经董事会聘任。项目公司一切对外投资、融资事项应由项目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6.项目公司开发:项目公司按房地产开发的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开发、销售和运营管理。项目公司的分配采用部分实物资产分配与部分资产留存共持经营的方式,成物中心拥有实物分配优选权。
二、合作条件与合作方资格条件
 (一)出资对价底价:人民币11000万元
 (二)价款支付方式:详见《合作开发协议》及《出资协议》
 (三)价款支付期限:详见《合作开发协议》及《出资协议》
 (四)合作方资格条件:
  (1)应为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根据2010年-2012年的年度审计报告,2010年-2012年年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年均净资产收益率=(2010年至2012年净利润总额/((2010年年初净资产+2012年年末净资产)/2))×100%。
  (4)基本户开户银行给予的资信等级在A级(含)以上。
  (5)取得银行授信且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不少于2000万元。
  (6)出具不少于5000万元的存款证明。
  (7)根据人民银行征信记录,发生逾期还款、付款的记录不超过3次。
  (8)能够全面履行合作方式中应由合作方履行的义务。
 (五)保证金的设定
   1、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2、交纳时间:2013年6月14日至2013年7月11日17:00止
   3、交纳方式:现金、支票、其它
   4、缴纳账户:账号名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高新支行 账号:600191256
   5、处置方式:
  (1)如采取协议方式确定合作方,根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该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或者前期费用;如采取拍卖方式,根据《竞买协议》约定该保证金中的50%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如采取网络竞价交易方式,根据《竞价实施方案》约定该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
  (2)若意向合作方成功取得该合作资格,保证金在项目合作方按照合作开发协议向成物中心足额提供借款、扣除前期费用和应由项目合作方向交易所支付的服务费后的剩余部分原渠道无息退回项目合作方;若意向征集方未竞得该项目,交易机构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保证金。
  (3)意向合作方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A 意向合作方与征集方、其他意向合作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B 意向合作方对征集方、交易机构及任何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的;
   C 意向合作方违反在申请受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D 意向合作方提交《合作方征集申请书》后,经交易机构及征集方确认合作方资格后,单方撤回合作申请的;
   E 公告期内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时,意向合作方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或在确定为合作方后一个月内非因征集方原因未与征集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的;
   F 公告期内只产生一家意向合作方时,意向合作方在交易机构和征集方共同确认其符合合作方条件后一个月内,非因征集方原因未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的;
   G 意向合作方成功竞得该项目后,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
   H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细则,影响竞价公正性的行为。
三、挂牌信息
 (一)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挂牌公告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三)挂牌公告期满,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四)挂牌公告期满,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延长挂牌十个工作日,如仍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则以协议方式确定合作方。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意向合作方应在公告期内交纳保证金2000万元,交纳保证金的时间应早于存款证明开具的时间。成物中心与项目合作方达成合作开发协议后,保证金在项目合作方按照合作开发协议向成物中心足额提供借款、扣除前期费用和应由项目合作方向交易所支付的服务费后的剩余部分原渠道无息退回项目合作方。
   2.意向合作方报名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未特别指明为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
  经最近一年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参与合作项目的内部决策文件、承诺履行应由合作方承担的义务的书面材料(见附件)、出具不少于5000万元的存款证明、基本户开户银行资信证明、银行授信证明、2010年-2012年年度审计报告、人民银行征信记录。
   3.其他事项
 (1)在取得项目合作方的足额借款后6个月内,成物中心负责完成二仙桥地块的变更手续,使其达到可以投入到项目公司的条件。
 (2)在取得项目合作方的足额借款后6个月内,成物中心争取完成2号地块的整合手续,使其达到可以投入到项目公司的条件。2号地块整合成功后将由成物中心继续投入到项目公司予以统一开发。对于新投入的2号地块,项目合作方以2号地块评估价按照二仙桥地块对应出资对价的竞价比例予以对等现金投入,溢价部分计入项目公司资本公积,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保持不变。计算公式如下:
项目合作方对2号地块的现金投入=(2号地块评估价/二仙桥地块评估价10410.18万元)×项目合作方对二仙桥地块的出资对价
 (3)在本次评估报告基础上,项目公司成立后若开发土地容积率增减给开发土地带来的增值或贬值,项目合作方或成物中心均无须增加出资也不得相应减少出资,项目公司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4)根据“北改”规划,二仙桥地块、2号地块附近的零星地块仍可能被要求统一整合到二仙桥地块开发。因此,成物中心和合作方设立的项目公司享有整合、开发该类零星地块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若整合该类零星地块时项目公司尚未设立,合作方应代项目公司支付取得零星地块的全部费用(项目公司成立后应偿还合作方代垫的全部费用)。若整合该类零星地块时项目公司已设立,项目公司应自行支付取得零星地块的全部费用。
 (5)项目公司成立后,若项目开发需要对外融资,项目合作方应在项目公司股东会同意的前提下予以解决。若因资金问题导致项目开发无法持续,成物中心有权寻求新的合作方进入,原项目合作方应以出资对价底价11000万元转让所持全部股权。
 (6)项目公司的工程建设应当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施工方。
 (7)项目合作方承担前期费用。
 (8)本项目只接受单一企业参与合作,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合作。
  4、意向合作方报名前,须悉知征集方拟订的《合作开发协议》附件二、《出资协议》附件三、《公司章程》附件四的内容,并同意其条款。征集成功后,合作方须与征集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  
(六)项目备注
    我所仅是依据凉山州物资总公司成都物资贸易中心提供的资料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发布项目公告,我所发布项目公告并不构成对项目合作的任何保证和建议,有意参与项目的合作方不应仅依赖于项目公告信息,作出是否参与项目合作开发的判断。凉山州物资总公司成都物资贸易中心成都市二仙桥东路地块目前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用途为仓储,该地块合作开发存在的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使用权验资评估、土地使用权过户至项目公司名下以及后续土地开发中涉及的政策法规、行业、市场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请有意参与项目的合作方对项目的情况以及参与项目合作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
三、征集方基本情况
  (一)征集方基本情况
   征集方名称:凉山州物资总公司成都物资贸易中心
   住所(注册地):成都市文化路14号1幢1单元1-2号
   注册资本:5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天
   经营规模:小型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凉山州物资总公司
   批准情况:凉山彝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凉国资【2013】27号
   组织机构代码:62950331-8

相关附件下载:

承诺函

出资协议

公司章程

开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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