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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公开招租流程的规定》的通知

2011-11-09 来源: 点击数:23770

要点提要:

     第三条、房产出租程序
    (二)凡进入公物仓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均由公物仓按有关规定程序委托省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四)凡出租房产均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参与出租房产租金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通过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会员以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其评估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五)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对参与网络竞价的出租项目提前20个工作日内,就有关出租房产信息在西海都市报、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告。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意向参加竞价的承租人,在交纳保证金的前提下,安排不少于2天时间的现场踏勘。
     第六条 出租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房产出租的管理,不得有以下行为: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和组织竞价机构的独立执业。
    第七条 凡出租房屋产权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财政部门可依据有关法规制度采取无偿划拨该单位已出租资产产权、收缴租金收入,扣减当年经费预算等措施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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