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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青国资字第〔1997〕128号)

2011-01-10 11:52:33.0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 点击数:23762

 

要点提要: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审批程序:

    企业依据评估立项通知书,委托由取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由产权交易机构按交易规则和规定的方式进行转让。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资产处置结果,下达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批复,并附《核准处置资产清单》。企业根据批复和实际交易价格按规定调整有关帐户。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

    报废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等无法拆卸的外,其他都要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人收回,集中处置。企业不能自行处理报废资产,对自行处理的要收回变价收入,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国有企业闲置资产的调剂程序:

    国有企业闲置资产的调剂,必须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按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企业闲置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要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登记核实,办理技术鉴定,资产评估,产权确认等手续,并以国资部门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底价,组织交易。

 

全文如下:

 

    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固定资产报废、闲置资产调剂。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审批程序:

    (一)企业对需要转让的国有资产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资产转让的理由、转让的方式、被转让资产的现状、使用年限、帐面价值等。经主管部门审查,转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经查实,在十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转让的批复文件。

    (三)企业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批复文件,申请办理资产评估产项。

    (四)企业依据评估立项通知书,委托由取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由产权交易机构按交易规则和规定的方式进行转让。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资产处置结果,下达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批复,并附《核准处置资产清单》。企业根据批复和实际交易价格按规定调整有关帐户。

    (七)资产转让净收入经国资、财政部门审批后,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

    (八)资产转让企业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不同的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九)授权经营机构,对受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转让,在权限以内的由授权经营机构负责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超过权限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资产的评估立项、评估、评估结果确认以及进入交易市场转让等,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

    (一)国有企业对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和使用过程中损坏严重,经鉴定为不能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需要报废处置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制资产报废审批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企业在上报资报废资产申请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1、报废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出厂日期、企业使用年限、帐面原值、净值、折旧提取情况等。

    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书。

    3、报废资产的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正正常损失的处理文件。

    (一)企业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经产权交易中心查实,提出意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批复文件。

    (二)报废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等无法拆卸的外,其他都要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人收回,集中处置。企业不能自行处理报废资产,对自行处理的要收回变价收入,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四、国有企业闲置资产的调剂程序:

    (一)国有企业闲置资产是指企业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购进两年以上未使用的设备、积压物资及停用建筑物。

    (二)国有企业闲置资产的调剂,必须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按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三)企业闲置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要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登记核实,办理技术鉴定,资产评估,产权确认等手续,并以国资部门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底价,组织交易。

    (四)企业闲置资产在产权交易市场成交后,按实际成交价款,扣除规定收到的有关费用,转拨给企业,同时开具发票和闲置资产有偿调拨单,作为企业帐务处理的依据。

    五、国有企业资产处置不按程序办理有关关审批手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资产处置批文,对未经同意自行在交易市场以外处置国有资产的,其收入一律收缴,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六、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已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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