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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产[2004]83号)

2024-07-02 17:56:28.0 来源: 点击数:2490

青海省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青国资产[2004]83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提高国有资产运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青政[2004]75)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等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必须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公司章程应明确企业投资的有关事项:

()负责投资的部门及其职责;

()投资的数额权限:

()投资申请审核决策执行工作程序;

()投资的定期检查规则;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对个人的追偿办法

第五条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作为投资的决策主,要规范履行决策程序,所有投资都要由董事会作出决议,防止盲目决策和个人专断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第六条企业的投资计划需报省国资委,重大投资项目(2000万元以上)需报省国资委核准

第七条企业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主业的要求;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

第八条加强企业投资全过程的管理

()企业经营层要按照董事会作出的投资决定和确定的投资方案,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

()企业要加强投资的合同管理,除债券股票基金等直接获得投资凭证的投资外,各项投资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取得投资凭证,签订的合同必须规范,内容要客观公正,条款要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或隐含损害国有权益的条款

()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和有控制力的股权投资中的工程设计监理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

()企业要加强对投资的财务和收益管理,按合同约定拨付资金,及时掌握投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按合同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取得的收益收回投资等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对有关投资事项要按规定进行披露

()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公司章程向被投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

第九条企业重大投资事项(2000万元以上)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10日内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

()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会议记录;

()股权投资或固定资产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有关投资方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

()有关投资协议

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将组织专家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再论证

第十条企业在投资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在发生或发现10日内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

()企业投资不能按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企业年度投资亏损超过净资产5%或单项投资亏损超过1000万元的,以及投资亏损致使实际权益低于账面投资额30%以上的

第十一条企业对实际发生的投资损失,要查明原因,及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进行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省国资委对企业有关领导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职;违规投资造成重大损失或涉嫌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要加强对全资及控股子企业投资的监督管理和损失的责任追究,并将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各州地市政府所属的企业投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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