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青海政策法规 > 详细信息

关于企业国有资本调整中对内退和下岗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108号)

2024-07-02 17:37:25.0 来源: 点击数:2327

 

关于企业国有资本调整中对内退和下岗人员安置的意见

 

为加快我省国有资本调整工作,积极推进企业产权多元化,现就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内退和下岗人员的安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凡省内外投资者整体或部分收购企业国有产权的,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企业在岗职工由收购方接收安置

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前,已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或企业按正常生产经营规模核定岗位并实行竞聘上岗后落聘下岗的职工等,按以下办法进行安置:

()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本人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个人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800元的,其经济补偿金按照800元的标准计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有存续母体的企业,允许存续母体企业根据产权转让收入和企业承受能力,给予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助金补助方案由企业提出,报经省国有企业资产调整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企业产权转让中需要安置的工伤人员,其工伤待遇和安置标准参照关于依法破产企业职工实行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青政办[2003]27)的规定执行

()原企业进入职工下岗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自愿出中心的,参照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意见》(青政办[2003]28)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接续等有关事宜,参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272)、《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青政办[2000]27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269)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上述()()()款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从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转让收入中扣除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个人债权等费用)中支付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省财政予以补足(不包括企业存续母体给与与原企业接触劳动关系人员的补助金)。需要由省财政补助的,国有资产转让方提出人员安置方案,省经贸委汇通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研究确定补助数额

以上规定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深度观察

上一篇: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意见(青政办[2003]28号)
下一篇: 关于加快我省股份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0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