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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意见(青政办[2003]28号)

2024-07-02 17:36:12.0 来源: 点击数:2118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意见

(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二〇〇三年二月)

 

近年来,我省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及结构调整,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持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仍有部分国有企业和破产企业职工生活比较困难,对此,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继续落实和完善现有的各项政策,多渠道解决困难职工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

()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为完善现有政策,进一步做好低保工作,今后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职工,无论其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符合低保标准的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各地要认真做好低保申请人员的收入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情况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做到应保尽保

()在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同时,根据各地实际尽快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暂时无力缴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切实关心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子女就学问题各级教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这类企业职工子女上学的资助力度要认真落实资助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各项政策,及时为特困职工子女上大学提供必要的帮助

妥善处理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问题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再就业协议期满,如本人自愿,可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出中心人员,本人在岗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情况下,职工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企业支付,企业无力支付的,经同级财政经贸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2年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接续养老等保险关系协议期满暂时无法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加快社区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平台

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要将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破产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等纳入管理范围,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服务等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各级政府要按照上述要求完善社区职能,保证社区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独立工矿区的社区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州市政府实行统一管理企业破产终结后组建的管理机构应及时移交当地政府,避免出现管理盲区对实施关闭破产的且地处偏远地区的中央或省属企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管理机构要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

认真落实政策,千方百计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发展经济为基础,努力开辟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扩大再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以及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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