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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桂林:整合产权交易机构是规范发展区域性产权市场的必由之路

2010-12-31 14:11:15.0 来源: 点击数:15176

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作为我国产权市场从起步、兴盛,到发展、壮大,堪称弥足珍贵而又意义重大的法律层面的“尚方宝剑”,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发展、交易品种创新、交易市场平台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产权交易行为的评判、交易方式的选择、交易结果的鉴证,由符合规定政策,上升到法律关系调整的层面,具有里程碑意义。
产权交易机构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定场所,是产权市场运营的主体,担负着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历史使命。但是,由于产权市场建设的历史发展不平衡、不稳定,机构设置至今还处在“各自为政”的现实环境中,条块分割严重,其症结在于没有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地方政府按行政区域自发组建的产权交易机构,属地性强,异地产权交易机构难以涉足;不同的交易资源品种和交易机构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监管,易于形成部门垄断,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由于资源禀赋不一,交易品种各有侧重,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互动性基本停留在经验交流、项目信息交换的层面上,以资本、品牌、商业模式为纽带的机构之间的整合及深度合作难以实质性推进。同时,产权交易机构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市场建设的不统一,不规范,会造成产权交易机构之间为了争抢市场交易份额,以降低交易收费为手段,或不顾交易项目存在的潜在风险,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项目资源进入自己的交易机构进行交易,致使交易项目在交易过程中以委托方选择交易机构为条件,迫使产权交易机构为其实施暗箱操作,将使产权交易机构失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最基本职能,国资监管部门也就失去了防火墙。
专家指出:一个省有多家产权交易机构就很难通过市场实现其在更大范围内发现买主、发现价格、促进产权顺畅流转和资源整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场要有一定的半径,资源配置要讲究实效,这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产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要发挥其投融资功能、资源配置功能、信息积聚功能、价格发掘功能,制度规范功能和优质服务功能,就必须实现市场统一,监管统一。因此,对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整合已迫在眉捷。
湖北省原有19家地级产权交易机构,经过整合,成立了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统一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大市场上构筑了国有产权转让、科技成果转让的平台和资本市场基础平台。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按照“五统一”的要求整合全省交易机构,相继在区市设立了8家办事处,基本上统一了全省产权市场。陕西省以西部产权交易所为核心整合产权交易机构,实现了全省产权交易市场的“五统一”。据了解,山东、辽宁、广州、重庆等省市也完成了机构整合,统一了全省市场,为区域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挥着积极作用。
鉴于此,笔者认为,以省为区域,对现有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整合,组建区域性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并在省国资委的统一监管下,对交易项目实行统一市场监管、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审核鉴证、统一收费标准的“五统一”,是规范发展产权市场的必由之路。
一、产权交易市场的特征及功能
产权交易市场是一种新事物,具有中国特色,它除具有一般生产要素市场的特征外,还具有不同于一般生产要素市场的独特的特征。
(一)特征
1.产权交易市场的覆盖面广,交易内容和交易活动丰富。在产权市场内,可以进行多种形式的产权交易,如承包、租赁、参股、拍卖、兼并、收购、转让和投融资等。产权交易的偿付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现金支付、分期付款、资产抵押、证券抵押、承担债务等等。另外,产权交易的交易活动包括卖方的促销活动,买方的调查和分析,经纪商的中介活动,以及产权转让要素价格的确定等活动,比—般的实体性商品交易活动要复杂得多。
2.产权交易市场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企业产权不是普通的生活消费品或生产性投入品,它是特殊的生产要素组合。通过产权交易活动虽然可以改变原来的生产结构和组织结构,但交易的实物生产用途却是由其技术性质所决定的。因此,产权市场接纳的对象不是普通的商品消费者,而是投资者和企业家。由于行业和部门不同,各种企业的技术、产品等差别比较大。因而使用者不仅必须了解其性能,而且还应具有经营管理能力。购买者和经纪人都必须具有这些知识,才能高效率地使用这一商品。
3.产权交易市场具有较强的制度性。产权市场比一般商品要素市场具有更复杂、更深刻的经济关系。产权交易是改革过程中一项新的改革措施,不仅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企业、职工的利益,而且和国家宏观调控、产业结构、就业结构等重要比例关系有关。产权交易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如财政、金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商、税务、法律、劳动部门及投资单位在产权交易问题上进行密切合作。因此产权市场具有较强的制度性,产权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政策和制度。
(二)功能
产权市场分为有形产权交易市场和无形产权交易市场。在无形的产权交易市场中产权的交易一般采取固有的一对一谈判的方式,而不是集中竞价。从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现状来看,有形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发展较快,有利于我国统一规范的产权交易大市场的形成。具有以下功能:
1.资源配置功能。市场不但可以利用其网络信息平台优势,对外发布信息,征集潜在的投资者,还可利用其掌握的优质投资人信息直接与其联系,促成交易,达到资源优化配置。
2.信息积聚功能。市场产权交易的信息集中,覆盖面广,便于传递和获取,易于发现投资人、发现价格,从而便于交易。
3.价格发掘功能。市场通过集中竞价,容易形成合理的市场成交价格,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制度规范功能。市场通过规范操作,交易公开、透明,不易发生暗箱操作以及由此产生的腐败。
5.投融资功能。市场不但可以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对外发布信息,征集潜在的投融资者,还可以利用已掌握的专项投融资者信息,直接与其联系,促成交易。
6.优质服务功能。市场可利用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快速通畅的信息网络平台完成交易,并能确保转受让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交易资金的安全。
二、产权市场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从产权交易市场曲折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产权交易市场虽几度起落,但至今能够顽强地生存下来的主要原因在于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产业结构的调整,要求企业重新洗牌,而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资产重组提供了平台;国有企业改革要求国有资产战略性退出,而产权交易市场为国有产权转让提供了阳光操作的场所;外资、民企参与并购热情高涨,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旺盛,产权交易市场又为这些活动提供了舞台。
1.交易量逐年攀升。各地产权交易市场从2003年逐渐恢复发展起来,根据《2003年中国产权市场年鉴》统计,92家产权交易市场自成立到2002年累计交易额为60965.51亿元。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全国产权交易成交21571宗 ;2004年成交23025宗,成交金额为1913.84亿元,根据国家发改委2006年2月关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目前全国共有产权交易所约220家,其中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约为30家。2005年全国产权交易成交约2000宗,成交金额将达3000亿元左右。
2.业务以国有产权转让为主。2003年12月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的出台,使国有产权转让成为产权交易市场的主营业务。我们通过对包括京津沪在内的19家省级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料进行分析发现,2004年这些产权市场的国有企业出让的平均成交宗数占总宗数的70.3%,平均成交金额占总金额的75.22%,因此,大多数产权交易市场仍将国有资产转让作为主要业务。  
3.机构数量多、地域分割的状况。全国范围内的各级产权交易市场数量多,除了省级产权交易所外,各地级市一般均成立市级产权交易所,甚至有些县也有自己的产权交易所。以河南省为例,就存在三级产权交易机构,有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地市级产权交易所(如开封市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和县级产权交易所(如兰考县产权交易所)。过于密集的产权交易市场布局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各地企业一般只在本地区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很少去外地交易。据调查,2006年2--10月底在大连产权交易所挂牌的28家企业中,全部是大连本地企业。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统计资料,该交易所的本异地企业交易比例为9:1。由此可见,大多数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着地域、行业等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问题。
4.机构运营不平衡。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重组后,执业标准、硬件设施、社会形象等都发生了质的变化,在保证传统国有资产交易优势地位的基础上,致力于从深度和广度上延伸服务领域,初步形成企业整体或部分产(股)权的转让、托管;实物资产的转让调剂;企业经营权的转让、并购贷款,知识产权的转让;全省范围内住宅、商铺、整体楼盘等房产交易信息及车辆信息的发布和服务。为了满足社会各阶层投融资的多样化需求,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还先后建立了矿业资源、无形资产、一级房产、二手房、商铺、车辆、闲置资产等多个资产超市,推动并组织了全省行政事业单位、金融、民营、个体等各类资产进入产权市场进行规范交易。但其它产权交易机构尚未达到国家要求,开展业务困难,造成分散在青海省各州、地、市、县的市场资源难以在省会城市产权交易机构汇聚,浪费了大量资源。
  5.盈利状况参差不齐。很多产权交易所盈利状况不佳,除了上海、天津、北京等一些较具规模的产权交易所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外,很多产权交易所盈利模式单一,仅靠收取鉴证费和企业产权(股权)转让中介费用维持日常营运,不少处于负债经营的状况。据统计,2004年,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成交金额占全国总成交金额的三分之一多,京津沪三家产权交易机构的成交总额占全国总数的62%,位列全国前十的产权交易机构的成交金额占全国市场总额的81%,而其它95%的产权交易所的交易金额仅占全国交易总额的19% 。  
6.为谋生存、图发展,出现联合趋势。近几年,产权交易市场出现了整合趋势。我国由北到南形成了三个主要的区域产权交易市场,2002年以天津为首发起成立的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和2004年成立的中国西部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广东省也在整合省内三大产权交易机构的基础上,提出在2007年全面组建成9+2泛珠江三角洲产权交易共同市场。
三、组建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的重大意义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核心是使国有产权交易通过市场方式,在更大范围内发现买主、发现价格,促进产权顺畅流转和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产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要发挥其投融资功能、资源配置功能、信息积聚功能、价格发掘功能、制度规范功能和中介服务功能,就必须实现市场统一、监管统一。
纵观我国产权市场产生的特殊背景、发展经历和目前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产权交易机构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以省为区域、以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为主体市场,整合全省现有的产权交易机构,组建区域性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一)有利于对国有资产实行有效监管,提高国有资产的进场交易率。
针对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对产权交易的风险及责任认识不足,条块分割严重,有的还固守“手拉手”和领导说了算的交易方式。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整合统一后,利用主体市场网络信息平台宣传栏目,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交易项目能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流程和操作规范进场交易,达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阳光透明”,促进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提高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率。
(二)有利于信息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发现投资人、发现价值,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
针对产权市场建设的历史发展不平衡、不稳定,机构设置至今还处在各自为政的现实环境中,条框分割严重的实际,为使其进场交易项目能够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操作,达到信息资源共享。整合统一后可利用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的主体市场信息网络平台统一发布信息,不但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而且有利于利用主体市场信息网络平台的优势,最大限度的发现各种潜在的投资人,发现价格,实现最为有效的资源配置。
(三)有利于规范操作规程,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产权市场对国有产权交易的鉴证功能,根本目的在于规范,让国有产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转让,避免暗箱操作和私下授受,避免交易性资产流失。长期以来,国有产权流动重组效率低下,低估贱卖的案例时有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是由于缺乏规范的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的制度安排和市场环境的不完善。而引入产权市场的“阳光交易”制度,正是规范国有产权交易,防止国有资产交易性流失的正确选择。整合统一后,可按照“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的主体市场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产权交易操作规范》、《内部管理办法》和主体市场从业经验及专家队伍优势,开展产权交易经营活动。项目进场后,按照操作流程,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程序、过程进行审查,审查转让行为是否履行了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转让标的产权归属是否清晰,有无瑕疵;标的产权是否涉及其它权利、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是否履行了审计、资产评估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核批准;是否经过产权交易市场对外公开征集意向受让人;是否按照文件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转让等。同时,对进场转让项目推行项目工作组制度,使项目工作组成员全程介入到产权交易活动的整个流程,对经项目工作组审核鉴证后符合条件规定的,由产权交易市场统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产权交易活动的“阳光透明”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也就对国资监管起到了防火墙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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