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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为幌子非法集资诈骗活动

2020-03-01 17:48:36.0 来源: 点击数:6061

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为幌子非法集资诈骗活动

近期,以在外省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为幌子的违法活动在陕西抬头。个别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俗称“四板市场”)违反《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中“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原则上不得跨区域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不得接受跨区域公司挂牌”的规定,跨区招揽挂牌公司、无序竞争、“重挂牌,轻监管”,引发不法分子趁机以“四板上市”为幌子,变换方式,在陕西大肆进行违法活动,欺诈投资者,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案例一

河北TL股份公司——注册地、挂牌地和股票转让地“三地分离式”以证券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案情介绍】

2015年初,陕西证监局发现有人沿街散发推销“TL上市——优先股(代码:850***)”的广告传单,向不特定对象宣称TL集团“经证监会、重庆交易所批准发行优先股”、“期内综合收益可达到30%(保本、保收益)”等信息。

进一步调查发现:传单所称“TL”是注册地在河北省的河北TL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于2014年9月取得重庆股转中心挂牌备案确认函(渝股转备函[2014]**号),于2014年11月取得重庆股转中心出具的“增资证明”,该文件用于证明:“TL股东XL(客户号0001000*****)于2014年11月*日至11月*日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增资44000万元整,TL(客户号0001000*****)总股本由1.6亿股增加至6亿股”。此后随即印制并在陕西西安、咸阳等地公开推销“优先股权证”,并要求从2010年以来与TL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签订过《借款合同》的出资人将“借款合同转优先股”或“优先股认购权”。优先股权证载明:“河北TL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优先股权证(渝股转备函[2014]**号),公司简称:TLDC,股权代码:85****,规模:44000万股,每股金额:人民币3元整,年利率11%,起息日:2014年11月19日,自持股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证券交易所: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主承销保荐商:四川RHTZ有限公司”。

陕西证监局向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质询,该中心表示并未批准河北TL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发行“优先股”,对其在陕西公开推销所谓“优先股”并将“借款合同转优先股或优先认股权证”一事也不知情。

【案件警示】

河北TL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相关规定,以推销“优先股”为名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特点是利用“注册地、挂牌地和股票转让地”三地分离,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文件来包装,增加对涉及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施地投资者的欺骗性和诱惑性,同时利用“三地分离”造成的监管真空,规避监管和打击。

 

深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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