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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所属部分房屋出租

2015-06-08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5841

标的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所属部分房屋出租
项目编号 X20150601 挂牌价格 年租金243.06万元
项目所在地 西安市新城区红十字会巷三号 租赁年限 5年
挂牌日期 2015-6-4 结束日期 2015-7-2
公告状态   项目分类 \
标的(建筑物)清单
编号 建筑物名称 结 构 造 价(万元) 建 造 时 间 面 积(M2) 备 注
1 上海办事处综合楼 钢筋混凝土 \ 1989年 本次招租5446.27平方米  
  一、租赁资产总体情况
(一)租赁资产规模:上海办事处对外租赁资产“上海办事处综合楼”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775号,地理位置优越,占地面积2151平方米,租赁房产总面积为5446.27平方米。
(二)租赁资产概况:上海办事处综合楼于2013年新装修后已经达到商务酒店标准,设有餐饮、客房、会议、商贸、写字办公等功能区域,空调、电脑、电视、家具、电梯、配电、冷热水交换、消防、网络、安全监控等相关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使用正常,具备良好的住宿、餐饮等经营基础,无形资产良好。多年来上海办事处综合楼积极履行社会义务,保持了新疆特色优势,美味的新疆特色菜肴深受上海及周边地区消费者的青睐,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良好口碑,吸引了数量可观、相对稳定的消费群体,具有较好的经营基础。

(三)租赁资产现状:
1.综合楼主楼:共十层(含地下一层),租赁资产建筑面积4237.59平方米,包括地上一层至八层、地下一层。九层为上海办事处自用。
(1)一层,建筑面积447.89平方米。其中:226.74平方米可用作餐饮场地或商铺,其余面积为大堂及公共区域,设有总服务台、电梯间、监控室、会客区。
(2)二层,建筑面积461.85平方米。共12间房写字间、机房、库房。
(3)三至八层,建筑面积2759.99平方米。其中:五层建筑面积为520.54平方米;三、四、六、七、八层建筑面积分别为447.89 平方米,包括:71间客房(66间标准间、4间单人间、1套商务套房)、5间布草房(每层1间)、1间会议室。以上客房家具、电器、卫浴、布草等配套齐全。
(4)地下一层,建筑面积530.07平方米,全部出租。
(5)电梯机房,建筑面积37.79平方米。
2.综合楼配楼:共五层(含地下一层),租赁资产建筑面积1208.68平方米,包括地上一至四层、地下一层、配电房(变压器室)、锅炉房。
(1)一层,建筑面积为182.81平方米,其中:110.16平方米可用于商业经营、72.65平方米为变压器室。变压器室与上海柏阳君亭酒店(原丝绸之路大饭店)共用。
(2)二层,建筑面积182.81平方米,综合楼配电室及职工浴室。
(3)三层,建筑面积182.81平方米,综合楼办公用房及职工宿舍。
(4)四层,建筑面积182.81平方米,综合楼职工宿舍。
(5)地下一层,建筑面积308.95平方米。
(6)锅炉房,建筑面积168.49平方米(无法移交)。
 3.配套设备:
(1)中央空调机组及冷暖气输送系统,正常使用。
  (2)上海三菱运客电梯1部,2014年新购置,正常使用。
高低压配电设施,2013年更新,与上海柏阳君亭酒店(原丝绸之路大饭店)共用,正常使用。
    (3)热泵辅助热水系统,正常使用。
    (4)消防设施系统配套齐备,2014年更新,正常使用。
(5)楼内电话使用中国电信系统,宽带网络使用中国联通公司系统,电视信号使用上海有线电视系统,宽带及
电视信号设施均于2013年更新,正常使用。
    (6)楼内配备安全监控设备机组一套,2015年安装,正常使用。
(7)酒店管理软件系统及设备一套,正常使用。
(8)供、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二、租赁期限、租金挂牌价、租金支付方式
(一)租赁期:5年。
(二)挂牌价:年租金243.06万元。
(三)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按照“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以按半年预交的方式每年分二次向出租方交纳租金。从合同生效第三年起每年以4% 递增率增收租金。
三、租赁的要求及合同条件
(一)承租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
(二)承租方主体资格要求:承租方应具有从事酒店业、餐饮业经营服务的先进管理经验,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工商、税务、旅游、银行等部门没有不良信誉记录,遵纪守法,不得借用或者挂靠其他酒店的名义参与招租经营。以上主体在参与竞租阶段称为意向承租方。
(三)承租方应自行前往租赁资产现场,充分了解考察租赁资产的全部情况。承租方应同意按现状交接并开展相关租赁经营活动,并承担全部物业管理义务及管理责任。同时承租方要向出租方自留的办公用房提供免费的物业管理服务。
(四)租赁用途:承租方经营租赁物仅作为新疆特色酒店住宿、餐饮业及相关业务使用。应协助出租方作好公务接待服务工作;办好新疆特色风味的清真餐饮,尊重少数民族风俗及饮食习惯;保证新疆籍各族群众因出差、培训、旅游、就医、就学等在当地的住宿、餐饮需求。
(五)租赁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及结算:承租方应按首年租金的30 %向出租方交付履约保证金,并于正式租赁合同签订前交清。合同终止后,承租方无任何违约和欠税、费等行为,出租方应返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六)租赁资产的交付及验收:租赁资产情况以交接时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清单》为准,并作为出租方交付给承租方经营管理使用和承租方交还时的验收依据,并签订租赁资产移交《确认书》。
(七)租赁物的维护与修缮: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八)租赁物的装修与改建:租赁期限内,承租方需要自行对房产进行装修、改建的,须事先向出租方提交申请,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且在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方案范围内进行,不得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造成影响,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自行装修、改建、增加附属物的所有权,在租赁合同期满、因承租方原因解除合同或合同终止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无权主张权利或要求出租方予以补贴,且不得有意破坏及拆除。
(九)租赁物的收回及验收: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十天内将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出租方,并保持完好状态,保证能正常使用。出租方依据租赁时签订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清单》、《确认书》及租赁合同收回及验收。
(十)出租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出租方有权检查并督促承租方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使用租赁物;承租方因经营等原因需要出租方出具租赁房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出租方有义务出具。
(十一)承租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相关证照且承担全部费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他人使用;应遵纪守法,不得利用所租房产进行非法活动;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房产的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用电、用气、防火防盗等事故责任,并对事故给出租方及其他相邻方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不得占用公用面积或在公共区域内随意摆放物品;租赁期满有意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届满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
(十二)对承租方的特别要求:租赁经营期间,承租方必须坚持为新疆经济建设和各族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注重维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新疆对外良好形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服从出租方的监督和管理。不得进行非法宗教活动,不得宣传宗教极端思想,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经出租方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且承租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三)出租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未能及时提供所出租的房产,超过约定期限三个月的;所提供的房产不符合约定条件,且在三个月内不予修复,严重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的。
(十四)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产,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方还须按首年租金的1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1.逾期两个月未足额支付租金的;2.擅自将房产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3.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水电装置的;4.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的;5.损坏租赁物,给出租方造成严重损害,未及时修复的; 6.逾期三十日不接收出租方移交租赁资产的;7.未按出租方要求办好新疆特色风味清真餐饮的;8.未按出租方要求续买财产保险、安置出租方人员及对指定部位装修的;9.利用租赁资产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
(十五)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因出租方过错不能提供约定的租赁资产给承租方使用并解除本合同的,应支付承租方首年租金10 %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六)承租方的违约责任:1.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出租方按日加收所欠租金3‰的违约金。2.租赁终止,逾期交还房产,则应按日向出租方支付原日租金双倍的房屋占用费;3.逾期交还房产超过两个月的,除按原租金的双倍支付房产占用费外,还应按本合同年租金总额的10 %支付赔偿金,并赔偿因逾期交还房产给出租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出租方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收回该租赁房产。
(十七)特别约定事项:
1.承租方应当在出租方有需求的情况下,同意全部或部分安置出租方原单位17名工作人员,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办事处综合楼其余聘用人员按照双方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由本人与承租方签订聘用合同。
2.在整个租赁期内,承租方均须按出租方要求为租赁资产、配套设施设备购买财产保险,年保费约5万元左右。
3.承租方须按出租方的指定要求对综合楼餐厅828.1平方米(含主楼地下室530.07平方米、主楼一层187.87平方米、配楼一层110.16平方米)投入不低于100万元的设计装修。自合同生效、租赁资产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设计装修,其中3个月为装修免租期,具体装修实施方案须经出租方同意。工程完工后,由出租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验收和审计,并出具竣工验收和审计报告。
4.租赁经营场所发生非出租方过错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责任事故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租方因此被索偿而遭受损失的,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5、出租方加建的临时性违章建筑,未列入前述租赁资产目录,不予出租,拟拆除。
四、承租方须遵守交易规则
(一)意向承租方报名登记时须向指定账户缴纳交易保证金80万元。
(二)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认为承租方之日起10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
(三)租赁资产以现状进行租赁,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承租登记;意向承租方报名登记后对租赁资产提出的异议,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如征集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出租方式成交;如征集期满有两家(含)以上意向承租方,以网络电子竞价的方式确定承租方,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租保证金。承租方确定后,其余意向承租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承租方在缴纳完毕履约保证金、办理完毕财产保险手续、缴纳完毕首期租金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办理完毕资产经营移交手续、缴纳完毕中介服务费,并在上海办给中介机构出具承租方与出租方办理完毕移交手续的函件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介机构全额(无息)退还竞租保证金。
(五)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承租方违约,意向承租方所交纳交易(竞租)保证金将全部被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竞租)保证金后单方撤回租赁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承租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承租方均不应价,导致租赁未成功的;
4.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
5.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6.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办理完毕首年财产保险手续的;
7.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缴纳完毕首期租金的;
8.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缴纳中介服务费的;
9.其他因意向承租方违反交易规则致使租赁未成功的。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霍先生
联系电话: 0991-5573257 监督电话:0991-5507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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