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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海聚能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将2.13亿元国有资产委托至未经青海省国资委选择确认的重庆联交所交易擅自脱离我省国资监管体系”的正告函

2024-11-05 来源: 点击数:1454

关于对“青海聚能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将2.13亿元国有资产
委托至未经青海省国资委选择确认的重庆联交所交易
擅自脱离我省国资监管体系”的正告函


青海聚能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我市场”)于2010年3月5日正式接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对全省国有产权交易实现全面监控、监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全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查处纠正。2024年10月21日,我市场收到监测系统预警:青海聚能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房屋、建(构)筑物、设备、车辆、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及商标整体转让项目,转让底价:21291.69万元,公告期: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1月14日,发布机构:重庆联交所集团总所。
    国务院国资委于2024年4月5日通过其官网明确指出“地方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规定在本级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重庆联交所”从未被青海省国资委选择确认,无资质交易青海省内国有资产,你公司擅自脱离我省国资监管体系的行为属“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情形。
    鉴于事态严重,我市场现正告你公司如下事项(本函同时抄报青海省国资委及相关部门):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五十三条规定“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三)选择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建立对交易机构的检查评审机制”;第五十四条规定“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重庆联交所”一未被青海省国资委选择;二未由青海省国资委对外公布名单;三未由青海省国资委建立对交易机构的检查评审机制。你公司擅自将2.13亿元重大国有资产交易委托至省外“三无”交易所,已严重违反32号令规定,造成青海省国资委国资监管体系失控。

    二、为盘活国有资产、促进资产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市场经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系依照五号令、32号令、33号文等国资监管法规,经青海省国资委、青海省财政厅选择确定,由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备案,接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的青海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唯一合法机构。我市场相关资质:1)《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确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我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场交易机构的通知》(青国资产〔2009〕40号);2)《青海省财政厅关于确认承办我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机构的通知》(青财金字〔2021〕651号);3)《关于将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接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0〕7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工作方案》(青政办〔2022〕74号)《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青国资产〔2023〕59号)中我市场作为唯一的产权交易机构责任单位,承担积极盘活省内存量国有资产的职责。你公司行为已严重违反省政府办公厅、省国资委下发文件规定,扰乱青海省国有资产交易市场秩序。
    三、中共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资委监察局《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国资纪发〔2004〕2号)第二条规定“抓住行为审批,资产、产权定价,进场交易等主要环节,对下列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1、不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2、超越权限,擅自决定企业改制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3、弄虚作假,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4、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产权;5、以权谋私,利用改制和产权转让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产权;6、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利益和侵害群众职工合法权益;7、非法转移债权债务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8、本企业的管理层滥用职权,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各个环节,‘自卖自买’”;《青海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你公司行为已严重违反上述纪律文件规定,即将引发纪检部门介入调查。
    四、32号令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你公司随意违反“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绕开国资监管机构,越权决策批准。在我市场接受你公司委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省国资委下发文件规定,历史四个月,就本项目提供详尽的“产品设计”、“方案策划”、“顾问咨询”服务后,无故脱离我市场,将项目隐匿至重庆,触发监测系统预警。对此,我市场将上报上述部门予以及时纠正。
    重要提示:
    本项目涉及2.13亿元重大国有资产交易,通过我市场公开转让可能大幅增值的项目,如转移至省外“三无”交易所——重庆操作并成交,属异地非公开交易行为(我市场丧失依法发布本项目交易公告的权利,剥夺资产属地公众知情权,将造成国资监管机构监管失控),严重违反国有资产“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原则,涉嫌暗箱操作。如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责任人员将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月31日修改调整罪名)、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注:国有资产流失立案标准: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五、近期,青海省股权交易中心假冒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欺诈省内国有企业,充当项目掮客,违法违规组织、倒卖省内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项目至省外“三无”交易所,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置于危险境地。如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股交中心人员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本项目一旦成交,我市场将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违法线索与证据,并上报国务院国资委。
    六、针对“重庆联交所”作为“三无”交易所(未被青海省国资委选择、未由青海省国资委对外公布名单、未由青海省国资委建立对交易机构的检查评审机制),擅自违反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规定在本级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之规定,违规承揽青海省重大国有资产交易事宜,我市场已向其发送正式通报函要求依法依规撤牌,并上报国务院国资委。
    综上,如你公司不即刻停止当前行为,我市场将保留通过一切国资、监管、纪检、法律途径对相关人员和企业追究民事、刑事责任的权利,谨防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青海省国有资产交易市场秩序、青海省国资监管良好生态和我市场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2024年10月30日



抄报:
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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