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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场外违法交易4630万元股权,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通报

2024-09-26 来源: 点击数:399

关于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场外违法交易4630万元股权,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通报


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我市场”)是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青海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由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青海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唯一合法机构。是依照各项国资监管法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国有资产场外交易的法定交易机构。是国务院国资委授权监测全省各级国有资产进场交易、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以下简称“国资监测系统”),将我省国有资产交易纳入全国国有资产交易系统的职能单位,并及时向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预警国有资产场外交易案情的责任单位。
    2024年9月5日,我市场通过国资监测系统监测到你公司将4630万元股权委托至非产权交易机构的青海省产权拍卖公司非法交易国有资产(见附件),该行为属于国有资产场外违法交易,违反多项国资监管法规,现向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通报。
    一、违反国资法规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1.严重违反了《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2.你公司违反法规将国有资产委托给非产权交易机构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违反了“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西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西宁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青海省国资委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宁国资产〔2024〕23号)。3.产权拍卖公司非产权交易机构,其交易行为未在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监测网中进行,属脱离国资监测系统监管的场外交易。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你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严重影响国资监管部门产权变更登记,国资监管部门在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时因无交易凭证造成国资产权交易登记数据造假。对你公司违反国资监管法规、脱离国资监测监管、对抗国资监管的违法行为,我市场上报西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宁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你公司违法违纪属国务院国资委纪委(国资纪发〔2004〕2号)“不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非法行为。我市场上报西宁市纪委监委,西宁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纪委。
    三、你公司通过拍卖公司非法转让国有股权,将无法取得合法产权交易凭证,必将导致你公司财务造假,没有交易凭证的账务审计部门将会查出,进而断定该交易行为属场外非法交易,进而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将来我市场通过监测网取证场外交易事实,对此我市场上报西宁市审计局。
    四、《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产权进行网上交易的通知》(青公资〔2018〕15号)提出“推动我省产权市场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信息互动与共享,完成国有产权交易系统同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同步国有交易公告、竞价信息、成交结果等数据至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产权交易数据上传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实现我省国有产权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4〕138号)提出我市场纳入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其确定的五大交易中心之一,“专门从事国有资产交易”,我市场也承担将青海省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纳入国务院国资监测系统的重任。现我市场数据监测表明产权拍卖有限公司假冒产权交易机构,欺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拍卖信息假冒国有产权交易信息非法录入到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数据造假,数据进而上传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造成全国公共资源数据造假,证明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管不力,涉嫌失责、失控、渎职。我市场对非产权机构的拍卖公司在省公共资源平台发布虚假产权交易信息、欺诈社会的违法行为予以揭露。对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非产权机构的产权拍卖公司提供非法的产权交易平台,涉嫌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取代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开展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违反《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5〕629号)第三条规定“……应当利用好现有成熟的、市场化程度高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取代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开展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涉嫌违反国资法规,私设国有资产交易平台,严重扰乱国资监管,为拍卖公司暗箱操作国有资产提供温床,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对此我市场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通报,要求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该行为及时清除。
    五、非产权交易机构的产权拍卖公司拍卖国有股权属于非法经营,我市场向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要求查处。
    六、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是青海省金融委确定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而非产权交易机构的拍卖公司假冒产权交易机构,非法从事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根据《中共青海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青海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青海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防范“伪金交所”违规经营活动风险的公告》,青海省产权拍卖公司非法拍卖国有资产,属“伪金交所”行为,我市场上报中共青海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按扰乱金融秩序进行查处。
    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五十九条、青海省政府国资委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资产〔2024〕33号)第六十一条同时规定:“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交易一旦完成,我市场将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举报。

特此通报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2024年9月14日


上报:西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抄报:西宁市纪委监委  西宁市审计局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省国资委

印数16份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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