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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重点

2020-04-25 14:10:18.0 来源: 点击数:3682

(1)转让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决策规则、程序、权限、责任等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2)转让审批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转让的方式、价值等,是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其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3)资产评估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是否存在串通中介资产评估机构和有关经办部门、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低价评估国有资产的情形。

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非经营性资产转变为经营性资产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是否存在采用对外投资、入股、出租、出借等方式逃避或违规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

(4)转让方式、交易机构的合法合规性。

涉及变卖转让的资产是否严格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进行交易,是否存在违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交易的公共资源包括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海洋资源交易、林权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无形资产交易、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用能权交易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等9大类16个子项。)

是否存在不进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交易,而通过拍卖公司组织拍卖等违规方式竞价交易的行为,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

是否存在采用对外投资、入股、出租、出借等方式逃避或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交易的行为。

是否存在资产转让公告信息未择优选择发布渠道、公告期过短、公告内容不够充分透明等,不能充分征集投标人或竞标人,影响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原则的行为。

是否存在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产权交易机构有关人员与竞标人串通勾结或竞标人收买有关经办部门和人员,存在泄露标底、限制或排抵其他投标和竞买人、为其他投标和竞买人设置人为障碍等暗箱操作行为,达到低价成交的目的。

深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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