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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交易制度的四大设计理念

2011-01-04 13:01:01.0 来源:北交所研究中心 点击数:8606

 

 确定了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假设条件,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设计理念也就清晰起来了,那就是要让国有产权在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阳光交易。

 

 1. 通过“公开”提高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化程度

 

 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从理论上解决了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性相互独立的问题,但由于国有企业数量众多、国有资产规模庞大,完全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每个企业的每一笔国有产权转让进行指导和监督,显然不太现实。

因此,采取由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具体负责对每项国有产权项目进行公开交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产权交易机构、进而实现对全部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的监督管理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通过产权市场公开披露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信息和公开转让过程,能够割断特定的利益输送通道,从而有效地避免国有产权的私下交易与暗箱操作可能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

 

  2. 通过“公开”落实社会公众对国有产权转让的知情权

 

从理论上讲,国有资产属全国人民所有,全国人民对国有产权转让应有知情权和优先受让权。但如果按照传统的批准协议转让方式或私下的市场化交易方式,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优先受让权就得不到保障。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在产权市场中通过互联网和省级以上财经类媒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最大限度的征集意向受让人。这正是落实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具体体现。此外,国有产权通过产权市场进行转让,可以约定合理的受让条件并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凡是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包括社会公众,都可以申请购买所转让的产权,进而保证了全国人民作为最终股东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权利。

 

  3. 通过“公开”和“竞争”广泛发现投资人和发现价格

 

市场最本质的功能,就是解决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发现投资人促成交易,通过竞争发现价格。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充分体现了市场化的原则,不仅要求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通过产权市场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规定不得在受让条件中提出明显的歧视性或倾向性条款;积极倡导竞价转让方式,规定在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间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人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必须通过竞价的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人和交易价格。

 

  4. 通过产权市场鉴证国有产权交易的全过程

 

国有产权转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过程漫长,其交易标的具有价值高、不可拆细、不可分割、个体差异性大等特点,监管起来难度大。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要求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审查交易双方交易主体资格、转让相关文件、披露转让信息、组织交易活动和出具交易凭证,以实现对产权交易全过程的审核鉴证职能,对每一个流程和每一个环节都进行监督。与此同时,国务院国资委还建立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监测系统”,对产权交易机构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这一系列的制度设计,便于监管产权交易行为的合规性与合法性,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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