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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的方式

2011-01-04 13:04:35.0 来源:北交所研究中心 点击数:14370

  产权转让(交易)方式是指两个以上的产权法定主体在财产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等产权体系内进行的全部或部分有偿让渡的方式。划分标准不同,产权转让(交易)方式分类也不同。

 

   3号令及其相关文件根据产权交易价格的成交方式,将国有产权转让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协议转让方式。它是指产权交易双方通过协商确定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从而完成产权交易过程的产权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一般是在交易主体比较单一、明确,而交易标的(标的企业)所涉及情况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实施的。对这种方式的应用,3号令作了以下规定:进场交易的,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不需进场交易的,如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在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二是拍卖方式。它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3号令规定: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经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后,可采取拍卖的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是招投标方式。它是指产权转让方(招标人)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提出一定的标准或条件,向潜在受让方(投标商)发送投标邀请的行为。采取招投标方式的,必需有两个以上受让方,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此外,在产权交易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种创新型产权交易方式—电子竞价方式。它是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采用限时、连续、竞争报价的方法,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选择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在产权交易中经公开征集两个以上受让方、且以价格作为唯一受让条件的项目,均可采用电子竞价的方式。与拍卖、招投标等传统的竞价方式相比,电子竞价具有以下优点:一是竞价程度加深;二是无须拍卖师,减少了对竞价过程的人为控制;三是实现意向受让方分离;四是没有观众席影响,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场外人员的干扰;五是交易过程更加客观,操作更加规范;六是降低了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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