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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市场

2013-12-03 11:32:28.0 来源: 点击数:14980

        产权市场是我国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了解我国产权市场的含义、功能,对于进一步搞好我国产权市场建设,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十分必要。 
        一、 产权交易机构和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机构,是指从事产权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在《转让办法》中,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一个特定概念,指其应当依法设立,并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经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后,才能够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产权市场是产权交易的场所、领域、活动和交换关系的总称。 
        产权市场除了具有一般要素市场的特征外,还有其独特的特征: 
        一是覆盖面广。产权市场所涵盖的范围还包括对产权载体的考察、评价及对交易进行决策等外部运行情况。 
        二是交易内容丰富。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内容和交易活动比一般的实体性商品的交易活动要复杂得多。 
        三是专业技术性强。产权交易所面对的主要是投资者和企业家。由于行业、部门的不同,各种企业的技术、产品等差别较大,购买者、使用者和经纪人都必须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才能高效率地使用这一商品。 
        四是政策性强。产权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政策制度。 
        二、 我国产权市场的功能 
        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目前我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正处于一个关键时期,国有资本将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而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将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 
        (一) 从宏观来看,产权市场的功能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的功能。市场经济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经济运行体制。产权是重要而稀缺的社会资源。不同的产权主体对同一产权有着不一样的价值判断和运作能力。产权流动式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产权在健全的法律、规章和制度环境下有序流动,是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企业国有产权流动近年来取得长足进展,但由于受思想观念、体制环境、技术手段、产权清晰状态、产权市场发育程度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企业的国有产权还没能完全实现自由、顺畅地流动,国有资本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固化在一定的使用价值形态和企业中,处于凝固、僵化状态,导致很多企业仍然缺乏活力和发展动力。因此,产权市场,必须围绕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这一目的,着力解决影响国有资产合理流动的相关问题,在认识和思想观念上,应进一步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国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一样,可以流动,必须流动。同时,要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进一步创造条件,消除妨碍企业国有产权流动的政策、法规、体制、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使国有产权在不同的企业、不同行业间的流动更合理、更有序、更顺畅、更有效。 
        2.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功能。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经过多年的收购兼并、重组上市、关闭破产等,我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取得了积极进展,成效已经显现。但总体来看,由于我国受计划经济政策影响的时间过长,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其分布战线过长、领域过宽、竞争力较差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主要表现为:在行业分布上,除必须有国家控股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外,国有经济还广泛分布在其他行业和领域;在一些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竞争比较激烈的加工工业和一般竞争性服务行业,国有经济的比重仍然偏高。在企业规模上,绝大多数企业规模偏小,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不多。在劣势企业的推出方面,还有一大批需要破产关闭的企业没有退出市场。此外,过去长期缺乏一个部门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进行通盘考虑,也使调整中的许多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国有经济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影响到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发挥,也影响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针对这种情况,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监管条例》专门明确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面的职责和义务。《转让办法》作为《监管条例》的一个重要配套规章,将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作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重要目的之一,这既是一个必然的逻辑延伸,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客观要求。同时,规范的产权市场,必然具备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功能。 
        3.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功能。国有产权交易不规范,特别是“暗箱操作”所导致的国有资产低估贱卖、半卖半送、名卖实送等,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主要表现为:忽略无形资产的价值;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资金兑付时间过长、首付比率过低,违背了等价交换原则;有的甚至由企业经营者与收购方恶意串通,故意贱卖、侵吞国有资产,等等。集中起来,最突出的问题是场外交易,既不能充分发现更多受让方,形成竞价机制,又逃避了场内交易的各种规范监督。因此,规范的产权市场,能够促进企业国有产权“阳光交易”制度的建立,起到规范相关交易关系、交易行为和交易环节,防止因“暗箱操作”等交易不规范行为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的作用。 
        4.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功能。《转让办法》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传统的“行政决策定价”转化为“市场规范地定价决策”,使产权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将这一原则贯穿于从进场开始到交易完成等一系列操作过程。通过规范的产权市场,建立国有产权“阳光交易”制度,既能赌塞“暗箱操作”的漏洞,又能有效保护参与决策的各个方面,防止腐败分子侵蚀国有资产,这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 从微观来看,产权市场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产权流转的受让方发现功能和价格发现功能。企业国有产权本质上属于全国人民所有。如何发现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引导产权的有序流转;如何确定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格,确保国有资产在流转中实现保值增值,是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交易中面临的两大难点问题。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是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产权交易也必须遵循这两个规律,利用好市场的调节机制。通过在产权市场中较长时间地公开披露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落实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各方面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参与权,通过场内规范、充分和有序竞争,发现企业国有产权的真实价值,并最终确定符合转让条件的受让方,是《转让办法》通过制度设计解决上述两大难题的基本思路。将企业国有产权市场纳入规范的产权市场,即可以通过产权市场的交易活动来反映国家政策倾向,引导各类资本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又可以通过产权市场的受让方发现和价格发现机制,客观评价和反映国有产权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 
        2.程序规范功能。产权市场能公正地为交易双方提供转让操作平台。产权市场所建立的管理制度包含由严格的入场规则和审查程序,对买卖双方的交易资格和提供的各项资料进行合规性检查,产权不清晰的,不具备资格的或所提供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的都不能进场,通过资格规范,有效堵塞漏洞。 
        3.社会稳定功能。产权市场可以更有效地维护交易各方面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以前产权交易中一些当事人合法权益常常被忽视甚至被侵犯的现象,《转让办法》以及《规范意见》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规范,特别强调要保护好国有产权的持有人、企业职工、债权人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并在内部决策、行为批准、资产评估、进场交易、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严格按照这些要求落实,可使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实现预期的交易目的,并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4.制度监督功能。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转让办法》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包括明确监管机构及其职责,强调进场交易,完善审批程序,严格法律责任等。这些措施可以有效解决以往场外交易中的程序不一、操作各异、信息封闭等带来的诸多问题,有助于建立“程序统一、操作规范、信息公开、监督有力”的产权流转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

        《转让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产权交易必须进入市场,在这个市场中集中实现《转让办法》这一整套制度安排。同时,产权交易市场本身要通过进一步加强产权市场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产权市场信息集中、交易公开、程序规范、集中竞价、服务到位等多方面的优势,更好地实现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目的。 
        一、 进场交易的政策依据 
        针对近年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出现的不规范并且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已经成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制度性要求。 
        二、 进场交易的必要性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必要性的认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1.落实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知情权的需要。企业国有产权要进行转让时,社会公众应有一定的知情权、参与受让权和监督权。在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地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就是落实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受让权和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2.国资监督机构加强产权交易监管的需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具有交易标的价值额大,交易标的不可拆细、不可分割性,交易标的非标准性和个体差异性,交易周期长,交易监管因为跨度大而呈现出监管政策性强、技术性强、难度大、涉及面广等特点。通过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让企业国有产权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实现“阳光交易”,能有效避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由于“暗箱操作”产生的违规行为,有利于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3.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的需要。根据产权交易程序,企业在进入交易市场前必须经过内部决策和产权持有人对交易行为的批准,必须完成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各项基础工作。进场后必须充分地公告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要确定交易方式和交易价格、要明确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要落实债权人利益等,每一个流程、每一个环节都具备监督性,便于监管产权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 
        4.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的信息发布功能和专业化服务手段,在产权交易市场内充分形成市场竞价机制,在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中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这是由解决我国国有企业有关特殊问题的需要决定的。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与非国有产权存在极大区别,主要体现在历史财务问题(其中主要是债务包袱问题)较重、职工安置问题(包括大量离退休老职工的妥善安置问题)、国有产权处置人可能借产权转让逃废债务问题,等等。如果仅在场外进行交易,极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甚至引发企业和社会不稳定事件。 
        6.依法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由于我国企业信用制度相对不完善,国有产权的转让,受让方的潜在违规行为可能会给对方造成极大损失或影响转让效率。进场交易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第三方的专业化服务,有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并提高产权交易效率。 
        7.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通过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使产权转让行为在产权交易市场内、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下规范进行,进而达到防止“暗箱操作”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要求。 

选择产权市场作为转让平台的必然性 

        由于国外产权交易标的绝大多数为私人产权,且其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比较完善,社会中介机构服务水平较高,其产权市场基本都不是有形的产权交易市场,一般由买卖双方代表、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经纪人等专业机构人员,组成无形的业务网络,买卖方将交易信息传递给无形的市场,市场再将整合后的信息予以反馈。和国际上不一样,中国的产权交易市场是以有形的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心或产权交易市场的形式存在的。为什么选择这种有形的产权交易机构,首先是中国特殊的国情所带来的必然性,由我国企业国有产权的国有性质决定的。国有产权必然会产生寻求一个代理人的交易过程。作为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必然要求通过代理人制度来完成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工作。伴随国有企业改革深化进程所产生的产权交易市场,既能规范市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和被侵吞,又能发现价格,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交易机构交易流程的程序化也保证了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的合法化。另一方面,产权交易市场本身也必须具备企业产权进场转让的各项条件。近些年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组步伐的逐步加快,带动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许多地方成立了产权交易机构,并在建立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完善规则、探索交易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成效显著。 
        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内交易,相对于场外交易来说有明显的好处。一是交易信息量大、范围广、传递快,有利于充分发现各种潜在的受让方;而是竞买者较多,便于集中竞价,从而发现价格,生成合理的市场成交价;三是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表面看,产权交易机构对交易双方合规性审查和合同确认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这似乎增加了交易成本。但是,一方面,收费标准是物价部门核定的,对一些标的较小的和困难企业的产权或转让,相关交易机构还采取了费用减免措施,另一方面,不进场的私下交易,会造成很多纠纷,造成产权不能严格保护甚至造成不可预见直接的和间接的损失,其隐性成本要大得多;四是有利于规范,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并趋于公平、公正;五是有利于公开交易,阳光操作,防止发生腐败行为。 

择确定产权交易机构的原则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范进行的重要措施,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是保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范进行的重要前提。从我国产权交易机构的发展现状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实际需要看,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打破区域限制的原则 

        产权交易作为一种市场化行为,产权交易机构的市场化运作程度高低将直接决定产权转让的效率。由于目前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大多是所在地方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为了促进全国统一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最大限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和价格发现的作用,在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上,要打破区域概念对产权交易设置的壁垒,鼓励有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积极在信息发布和跨区域交易撮合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促进国有产权在更大范围的流动。 
        二、规范运作的原则 
        在《转让办法》第四条、第十条中,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选择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做了具体的规定:产权交易机构要依法设立;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三、 促进资源共享的原则 
        市场作用发挥的基础是对信息资源的掌握,在多大程度上聚集和发布买卖双方的供求信息,直接决定了市场的作用。我国产权交易市场根据产权跨区域发展的需要,自发形成了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和黄河流域产权交易交易市场、西部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等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和其他不同层次的机构间合作关系。国资监管机构在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时,不仅要考虑到产权交易机构自身的规范性问题,还要考虑到产权交易机构的区域合作能力,通过交易机构及其所在区域组织实现资源共享。 
        四、 利于长远发展的原则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从最初的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平台,一步步走向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上,要从有利于培育和发展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长远目标出发,通过合理的布局、引导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合理的自我功能定位,促进不同产权交易机构的优势互补,形成共同发展的局面。 

对产权市场发展的要求 

        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的加快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面临巨大的机遇和新的挑战。在此情况下,如何着眼于克服薄弱环节,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使之在规范中更趋活跃,更快地发展壮大,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因此,必须按照“规范发展、合理引导、完善服务、促进流转”的原则,建立健全产权交易监管制度,促进产权市场健康发展。 
        一、 加大对产权交易的监管力度 
        一是要多方面、多渠道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落实进场交易制度,解决场外交易的顽症;而是加大对产权交易机构规范化运行的监督和指导,通过建立统一、严密、规范的法律法规约束和强有力的监管体系,来提高进场交易的成效。 
        二、 结合实际努力搞好产权市场建设 
        要充分利用交易系统的现代化和服务功能的专业化,提高运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发挥其信息资源自重和信息发布网络化,提高运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发挥其信息资源自重和信息发布网络化的优势,及时传递、沟通出产权交易信息,打破地区、行业闲置,吸引各类资本参与到产权交易市场中来,以满足交易主体的合理需求为核心,进一步拓展市场服务功能,树立市场品牌,完善客户网络;要大胆借鉴和学习国外同行业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加强对自身行为的规范,提升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力,更好地发挥产权市场的载体和平台作用。 
        三、 做好业务创新和队伍的培养建设 
        产权交易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既要熟悉国家的各项法规和政策等综合性知识,也要掌握信息管理和交易撮合、鉴证等专业技术;既要遵守国内产权交易的各项管理规定,也要了解国外资本进入的相关国际惯例。从目前情况看,一些产权交易机构还不能满足产权市场发展的需要,无法做到业务的创新和拓展。因此,在产权市场的规范发展中,要特别注意培养和吸收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 加强交易监管和规范自律 
        针对以前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的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缺乏统一监管等问题,有必要从构筑中国产权市场的长远目标出发,进一步理顺产权市场的领导体制,明确统一的监管部门,建立起协调、高效的监管机制。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行业合作、协调和指导,实行严格的自律,使产权市场得以健康、规范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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