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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交易必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行

《青海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青国资产〔2017〕339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国资委、财政局,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现将《青海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点内容如下: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企业及其子企业转让其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股)权转让);
(二)企业及其子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大产(股)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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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国有股权交易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一、省国资委的批复

成立批复

成立批复

重点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精神和几年来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试点工作情况, 现正式确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发布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组织产权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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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确定产权交易机构的条件和程序

《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
   为做好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重点内容如下:
一、高度重视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重要措施, 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是保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范进行的重要前提。 各地国资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和扎实做好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 并对其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职责。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制定选择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 提出组织工作要求,选择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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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法令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 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点内容如下: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
第四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
第四十四条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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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已成为全省国有股权交易平台

成立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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