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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后柳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50%国有股权转让

2020-03-19 来源: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26144

 

标的名称内蒙古后柳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50%国有股权转让项目编号09GQ20200004
挂牌起始日期2020/3/2挂牌截止日期2020/3/27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信息发布终结。


标的
概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名称内蒙古后柳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勇泰A区10号楼1单元902室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琳
成立时间2018/12/05注册资本(万元)10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50626MA0Q3G7C3W所属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经营范围煤矿开采;煤炭加工、洗选、销售;煤炭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
职工人数0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序号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包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50
2兴安盟新发能源有限公司50
内部决议股东会决议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            单位:万元
2019年度 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审计机构名称未审计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         单位:万元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2019/12/310-11.0142020
报表类型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月报988.165586-0.820212988.985798
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审计数据    单位:万元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2019/09/300-10.977885-10.977885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435074.744139434085.722024989.022115
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评估机构中鸿茂盛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报告书号中鸿评报字[2019]第100185号
评估基准日2019/09/30核准(备案)号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兴安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
736279.78434085.72302194.06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151097.03
转让方情况转让方名称兴安盟新发能源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北大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52200085161179J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产(股)权比例5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50转让方决策文件股东会决议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兴安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单位名称及文件名称(含文号)兴安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让内蒙古后柳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批复 兴国资[2020]16号;兴安盟行政公署2019年第10次党组会议纪要[2019]8号
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其他披露内容

1、据《资产评估报告》显示: (1)截至评估基准日,准探矿权人内蒙古后柳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但已经与内蒙古自然资源厅签订了探矿权出让协议,按照该协议的要求,探矿权人需缴纳首期款145,731.71万元后才能持缴纳价款证明办理勘查许可证;标的公司的另一持股50%的股东包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代为缴纳首期价款的50%,即72,865.855万元。 (2)勘查许可证的范围从储量核实的117.53K㎡缩减至116.39K㎡,由于评估人员无法获得详细的储量计算图件,无法计算面积缩减带来的储量减少,评估中仅按照面积缩减的比例对储量进行了同比扣减。 2、根据内蒙古自然资源厅与标的公司签署的《内蒙古自治区探矿权出让合同》显示: (1)受让人(标的公司)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前缴纳不低于20%出让金收益145,731.71万元,剩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依据相关规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缴纳。 (2)受让人(标的公司)未在合同规定时间足额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3、本项目其他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4、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向中心交纳保证金12000万元,其中10000万元为受让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为认购保证金。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5、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的原因及国家政策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交易方无条件解除合同,不负赔偿责任。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7、转让方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收费标准按照中心《产权交易业务收费办法》执行,转受让双方合计收费详见产权受让申请书。


 

交易
条件
转让底价(万元)200000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价格同等条件下,一次性付款优先);价款支付只限于银行转账方式。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提供处于有效期内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提供时不低于1.2亿元的银行存款证明或银行保函等证明文件);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意向受让方未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无失信惩戒信息、重大行政处罚等事项(提供信用中国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

标的交割 见“与转让相关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 付款方式:(1)一次性付款: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2)分期付款: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的百分之五十(50%)、交易服务费交付至中心指定账户;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担保合同须与《产权交易合同》同时签订,签订后提交交易中心备案一份),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0%支付利息。其余款项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分期付款的,中心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剩余款项后5日内,将剩余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3)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申请书中说明价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4、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或首付款)、交易服务费、《产权交易合同》、担保合同后5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同时将结算的全部交易价款(或首付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5、转让方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后,协助受让方办理工商变更  6、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7、本次股权转让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8、原应由转让方承担的标的企业探矿权首期出让收益金(145,731.71万元的50%,即72,865.855万元),以及探矿权首期出让收益滞纳金开始计算之日起(2019年6月6日开始)至探矿权首期出让收益全部缴纳完毕前产生的所有滞纳金(滞纳金为未缴纳探矿权价款的日千分之二,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即72,865.855万元)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按照最终成交金额支付股权交易价款后,另需完成转让方承担的探矿权出让收益金以及产生的全部滞纳金支付义务。9、本次国有股权转让为整体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10、受让方需自行了解工商变更相关政策、流程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11、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间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12、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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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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