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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共江西省纪委 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

2024-11-12 来源: 点击数:830

转发中共江西省纪委 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
    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 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属国有、集体产权产易单位,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 交所)及其主管部门,产交所经纪会员中的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产权出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一)出让国有控股企业产权,未报经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投资主体批准的,出让集体产权,未按法定程序经资产所有者同意的;
   (二)出让的产权未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国有产权的评估结果未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
   (三)对产权交易项目审查不严,致使资产流失的。
    第五条  产权出让方、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一)在产交所外进行产权交易的;
   (二) 在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招标、拍卖活动中恶意串通,致使资产流失的;
   (四)利用产权交易非法转移资产的。

    第六条  产交所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产权交易项目及收费标准未按规定公开的;
   (二)对产权交易主体及经纪会员的合法性和交易行为的规范性审核不严的;
   (三)作为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参与产权交易活动的。
    第七条  产交所经纪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一)受理产权交易项目委托后,不通过产交所交易的;
   (二)同时接受出让和受让双方的委托进场交易的;
   (三)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第八条  产交所及经纪会员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收受、索取钱物和其他好处,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九条  产交所的主管部门在对全省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由于失职,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条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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