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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省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20-04-26 12:07:16.0 来源: 点击数:3529

关于《青海省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明确相关流程,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9〕130号),结合我省财政金融工作实际,起草了《青海省国有金融机构增资扩股股权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实施细则》,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6月30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金融企业财务和资产等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参与相关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决策、负责人选择和考核,依法依规对国有股权董事、监事进行管理等。根据《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0号)和《省级地方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方案》(青政办〔2019〕99号)要求,省财政厅已于2019年12月完成职责移交工作,集中统一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9〕130号)中“各地财政部门可依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的要求,我们认真学习研究国家的相关政策,对照国有资本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国有金融企业基本状况,在详细梳理我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地方和机构意见后,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

(三)《青海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青国资产〔2017〕339号)

(四)《青海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青国资产〔2017〕340号)

(五)《财政部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9〕93号)

(六)《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9〕130号)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部分,包括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等。

第二章,增资批准程序,包括第五条至第十一条。针对国有金融企业本级增资、国有金融企业所属子公司增资、银行类金融机构、行政事业单位(除金融管理部门外)所办竞争性国有金融企业增资的不同情况,结合国有金融企业是否完成公司制改革、被增资企业股东持股比例是否相同等情况,对增资行为审批决策程序作出了差异性安排。在此基础上,就国有金融企业需建立重点子公司动态名录、增资企业在增资决策批准程序后需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事项做了进一步要求

第三章,增资形式和内容,包括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国有金融企业增资资本及股权比例的确定方式,对增资企业公开挂牌征集投资方和公开信息披露时间、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查的事项,以及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投资方和境外投资方需履行事项。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情形。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通过清单方式,明确了国有金融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增资时需报送财政部门的材料;明确了增资协议签订信息公开等事项。对增资后股东数量、国有金融企业本级因增资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和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第四章,增资后完善事宜,包括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因增资导致集团(控股)公司对被增资企业失去实际控制权的,被增资企业名称的要求。对增资企业在增资程序完成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的事项作出要求

第五章,责任追究,包括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重点阐明国有金融企业在增资行为中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惩戒机制,以及财政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问责制度。

第六章,附则,包括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本《实施细则》不适用的情形;明确了本《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

四、推动作用

本《实施细则》的出台,建立健全了我省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的实施流程及管理机制,明确了程序,界定了内容,是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是我省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的一项重要配套政策,有利于推动国有金融企业治理进一步完善,规范增资扩股行为;有利于重塑金融企业激励机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降低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深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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