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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张立勇院长作客河南政府网谈法院阳光拍卖

2011-11-08 16:55:26.0 来源: 点击数:8987

 

    记者问:河南高院出台《进一步规范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初衷?

      张院长答:司法拍卖涉及重大财产和利益的处置,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由于我国拍卖市场起步较晚,发育尚不够成熟和规范,加之一直以来管理部门不够明确,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司法拍卖领域成为司法腐败重灾区,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人民法院的形象。

      据分析,前几年发生的法院腐败案件,大多数出在执行领域,而执行领域的腐败大多数又出在拍卖环节,有人甚至估计,全国法官落马约70%与司法拍卖有关。虽然这些数据未必准确,但是从一个方面说明了司法拍卖领域腐败的严重性。如数年前发生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窝案,数年前发生以及近期又发生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窝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弢、原执行局长乌小青案,还有发生在我省的郑州中院原执行局长杨清泉受贿案、郑州中院原审判员李丰三挪用拍卖款案、周口中院原执行一庭副庭长郑书华滥用职权案等,都与司法拍卖有关。其中杨清泉收受拍卖行老板34万元,李丰三挪用拍卖款900万元,郑书华违反法律规定,在买受人未付清拍卖价款的情况下,裁定并协助买受人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后买受人将该宗房地产卖于他人后不知去向,造成120万元的经济损失不能挽回。这些案件都对法院和法官的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有人把司法拍卖戏称为法院的滑铁卢,听后让人惊怵,令人痛心。

     所以,我们痛下决心,一定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来推行司法拍卖工作改革。为此,今年年初,我们专门派人赴重庆等地考察学习,在学习借鉴重庆、武汉等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该《意见》。《意见》旨在推行司法拍卖的社会化、市场化改革,从体制层面、机制层面筑起一道防火墙,斩断司法拍卖中的利益链条,让司法拍卖工作真正回归到正常的轨道上来,确保司法的公正、高效、廉洁。

       问:《意见》重点在于解决当前司法拍卖工作中的哪些突出问题?

       答:当前,司法拍卖实践中普遍存在拍卖成功率低、拍卖成交价低以及隐性存在的围标、串标、职业控场、拍卖公司和少数法官搞利益共同体等现象,这些都与拍卖活动竞争不充分、拍卖公司职业垄断、拍卖过程不公开、不透明等有较大关系。这些也是《意见》重点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来说:

      其一,拍卖活动竞争不充分。一是入册条件不统一,名册管理分散。在建立司法拍卖机构的名册上,省法院、各中院分别建立了各自的名册,有的基层法院还建有自己的名册,入册的基本上都是本辖区内少量的几家拍卖机构,辖区之外的拍卖机构基本上进不了名册。目前,全省一共200多家拍卖机构,19个中院加上省法院,建立了20多个拍卖机构名册,其中入册最多的四十多家,最少的只有两三家,各单位入册拍卖机构数量很不均衡,同时也限制了拍卖机构跨区域开展司法拍卖业务。在建立这些名册时,必然要设定一定条件,人为地筑起一道门槛,筛选一部分拍卖机构入册,那些没有被选中入册的拍卖机构就没有机会参与到司法拍卖业务当中,就失去公平竞争的机会。个别拍卖机构为了争取进入法院的名册,就可能会托关系、说情、送礼,这就留下了隐患:让谁入册、不让谁入册就有可能按照潜规则来定,就可能发生腐败问题。二是容易形成利益圈。实践中,由于入册名单不多,往往造成司法拍卖业务被少数几家拍卖机构垄断,或者轮流坐庄,这种状况使司法拍卖缺乏公平竞争机制的保障,难以保证拍卖业务的公正开展。少数拍卖机构为了实现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在司法拍卖业务中会与他人结合,逐步形成固定的利益分享网络,导致司法拍卖活动在小圈子内开展,甚至让哪些竞买人参与竞买,让谁最后竞买到拍卖物,都可以事先内定好,司法拍卖走形式、走过场。这样少数几个人说了算的拍卖,不出问题才怪。

      其二,司法拍卖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一是选择拍卖机构的过程公开不彻底。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去年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选择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但是如何做到随机选取,规定并不明确,实践当中做法不一,有的是公开摇号,有的是抽签,有的是其他方法,并不能最大限度地做到公开。二是拍卖信息公开不彻底。有的为了不让别人竞买到拍卖物,采取在地方小报的夹缝当中或者其他不起眼的地方登一则小豆腐块公告,说某年某月某日在哪个地方有一起拍卖,对拍卖物也不作详细介绍,轻描淡写,一笔带过;有的还刊登在报纸的副刊或广告活页当中,这样就引不起别人的注意,报名的自然不多。三是拍卖场所公开不彻底。有的是在拍卖行自己的大厅里拍卖,有的是临时租一个宾馆拍卖,很不规范,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监督。

      问:《意见》如何确保有更多的司法拍卖机构参与竞争?

      答:《意见》统一了拍卖公司的入册条件,建立统一的拍卖机构名册。拍卖公司能否入册,是决定其能否分到拍卖市场这块蛋糕的前提。我们在《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省法院对委托拍卖机构实行统一名册管理。凡依法成立注册地在河南的拍卖机构,且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全部纳入全省法院委托拍卖机构统一名册。同时根据拍卖机构注册地建立各省辖市分名册。这样规定,首先是法院主动放权,不再对入册作严格、繁琐的审查和限制,只要符合以上两个基本条件,入不入册由拍卖机构自己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拍卖机构参与竞争的积极性,扩大入册拍卖机构数量,实现充分的市场竞争;其次是割断拍卖机构与法院在入册时的利益关系,避免寻租现象发生,有效遏制腐败;再次是在建立全省统一名册的基础上,根据拍卖机构注册地,派生出各中院分名册,但这个分名册仍然是由省法院统一建立的。基层法院不再建册,不再办理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将入册权收归省法院统一行使,便于加强对拍卖机构的统一监管。

      问:《意见》如何确保司法拍卖信息的最大化公开?

      答: 一是入册拍卖机构名单公开。最高法院2009年《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仅要求人民法院在编制名册时要公示拍卖机构情况(第五条),对最后确定的名册并未要求公开。而我们的《意见》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入册拍卖机构名单要通过《河南日报》、《大河报》、《河南商报》及河南法院网、大河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我们不但公开了最终名册,而且公开的渠道很多、很广,更便于社会对拍卖机构监督以及拍卖机构之间相互监督,更有利于构建公平、公开、公正的拍卖秩序。

      二是拍卖机构选择全面公开。《意见》第八条第一、二款明确要求,保留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大宗拍卖,必须以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拍卖机构;保留价在50万元以下的,必须以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随机选定拍卖机构。同时,对于大宗拍卖,必须在全省法院拍卖机构统一的大名册中摇号选取拍卖机构;对于保留价在50万元以下的,应当在拍卖财产所在地分名册中随机选取拍卖机构。这样一来,便可最大限度地实现拍卖机构之间的公开公平竞争,同时也斩断了拍卖机构与少数法院工作人员之间的不正当联系。

      三是拍卖信息全面公开。我们在《意见》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用较多的篇幅规定: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联系并统一发布公告,统一公告媒体的范围、公告刊登的位置、公告的内容等,确保公告信息最大化公开,使更多有竞买意向的人能够及时看到、了解、掌握拍卖的具体情况,积极参与竞拍,提高拍卖成功率,实现拍卖标的物价值最大化,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在《意见》中规定了四家发行量大、影响面广的报纸:《河南日报》、《大河报》、《河南商报》、《东方今报》,要求大宗拍卖必须在上述四家报纸中至少选择二家发布。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几家媒体的受众面,确保公告效果,同时也兼顾了公告成本的负担。

     四是拍卖过程全面公开。其一是《意见》第九条规定,拍卖活动统一进入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中心,不再是在拍卖机构自己选择的场所进行;其二是《意见》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拍卖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拍卖现场的一举一动都有监控。这样既可以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职业控场现象的出现,给真正有购买意向的人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也会敦促少数拍卖机构打消搞小动作的念头,从而依法、认真组织拍卖活动,规范拍卖程序,确保司法拍卖公正、高效、廉洁。

      问:《意见》在加强对司法拍卖工作的监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力度不够、监督不到位,是当前司法拍卖工作面临的又一重要难题。我们在借鉴外地法院作法和我省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监督措施,将监督最大化贯穿《意见》始终。

      首先是加强对法院自身的监督。针对法院委托拍卖监督部门不明、基层法院司法拍卖工作问题较多、监督缺位等问题,我们在《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省高院司法技术鉴定处为全省对外委托司法拍卖工作的管理部门;又在第二、三款明确了将选择拍卖机构的权利上提到中院,基层法院不再办理对外委托司法拍卖工作。这样既便于统一管理,便于统一掌握委托标准,也压缩了个别法官利用权力寻租的空间,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其次是强化对司法拍卖重点环节的监督。摇号和拍卖过程是司法拍卖的两个关键环节,也是问题最多、最易引发腐败和内幕交易的两个环节。因此,《意见》从确保司法拍卖公正、廉洁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强了对这两个环节的监督。比如在摇号选择拍卖机构环节,我们除认真落实最高法院2009年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关于通知当事人、审判执行人员、纪检监察部门到场监督的要求外,还在《意见》第八条第一款又增加了涉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拍卖,人民法院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廉政监督员到场见证的规定,将监督的主体从原来的当事人和法院两个方面,扩大到了现在的当事人、法院和社会人士三个方面。在拍卖环节,除《意见》第十二条第(五)项要求对拍卖会过程录音录像外,第十八条还专门作出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和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分别指派工作人员到拍卖会现场监督拍卖。必要时,可以指派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到场监督的规定。而这两条内容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是没有明确要求的,我们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强化对关键环节的监督,进而规范司法拍卖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再次是建立对产权交易中心的监督机制。推行司法拍卖工作社会化之后,产权交易中心在拍卖过程中承担着发布公告、提供拍卖场地、维持拍卖秩序、组织拍卖机构与竞买人签订竞买协议、监督拍卖过程等重要职责。按照权责对应的原则,我们在《意见》第二十条作了出规定:人民法院发现产权交易机构未按规定组织拍卖活动、未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开展业务或未按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监督的,应当及时指出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向其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由主管部门依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我们认为,这一规定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对产权交易中心形成制约和监督,但它的刚性还不够,以后随着改革的推进,要进一步采取更有效的监督措施,防止形成新的利益垄断,在人民法院、拍卖机构、产权交易中心之间形成丰富的、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问:这次司法拍卖社会化、市场化改革的关键点在哪里?《意见》是怎么规定的?

      答:为加快推进司法拍卖社会化、市场化进程,强化对拍卖过程的监督,我们提出了引进第三方参与、统一交易平台这一改革新举措。这是整个改革的关键环节。

      目前的司法拍卖过程,基本上都是由拍卖机构主导、操作的。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监督的情况下,容易滋生一系列问题。比如,拍卖场所由拍卖机构确定,往往都是临时租用的宾馆,场所相对隐蔽,且缺乏必要的录音、录像等硬件设施,不便于法院和社会各界监督,为个别拍卖机构暗箱操作提供了便利;再比如,在拍卖国有资产的过程中,有些拍卖机构为了使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竞买人低价中标,事前恶意串通,找一些没有真实购买意向的竞买人签订竞买协议,竞拍过程中发挥托儿的作用,人为压低竞买价格,最终底价成交,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更有甚者,一些黑恶势力插手司法拍卖活动,利用暴力、恐吓等手段,阻碍其他竞买人自由竞价,从而低价购得拍卖物,严重扰乱正常的拍卖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拍卖的公正性。

       针对这些情况,《意见》第九条明确规定:“委托司法拍卖保留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当要求拍卖机构统一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开展拍卖活动。委托司法拍卖保留价在50万元以下的,应当要求拍卖机构进入当地政府或财政局、国资委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开展拍卖活动。同时《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产权交易机构除提供拍卖场地、布置拍卖会场外,还应维持拍卖秩序;拍卖机构与意向竞买人签订竞买协议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下进行;产权交易机构对拍卖过程录音、录像并提供给委托法院。这样一来,拍卖活动统一进入政府指定的公开交易机构,并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监督,既可以遏制拍卖机构的暗箱操作,也可以威慑黑恶势力插手拍卖活动,同时还可以割断拍卖机构和一些竞买人的不正当利益关系,确保司法拍卖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从我们前期在重庆调研的情况看,统一进场交易后,涉讼资产增值率提高40%,一次成交率由过去的10%提升至44%,以前拍卖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一些不正常现象基本上杜绝,很好地实现了多方共赢。目前,我省除平顶山、三门峡、济源暂不具备统一进场交易条件外,其他地市都有政府建立的产权交易平台,只是硬件条件不太一致,下一步需要有关中院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尽快完善交易机构的硬件,为司法拍卖工作社会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问:请您最后用一段话概括《意见》的精神主旨?

      答:《意见》旨在推行司法拍卖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所谓司法拍卖社会化、市场化,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对司法拍卖权进行适度分割,对不属于法院管的移交给其他社会组织,按照市场规则去运行;属于法院的份内之事,要做到规范到位、服务到位、管理到位。按照卢展工书记讲的,一定要辩证地看待为与不为的关系,把握好为与不为的界限,有时,为就是不为,不为就是为,尤其是不该你为的,就不要插手去干预。我们要以司法拍卖社会化、市场化改革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司法公正、司法廉洁建设,推动全省法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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