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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合作协议(集团)

2026-10-19 08:44:22.0 来源: 点击数:239

产权交易合作协议

文号:__________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青海省西宁市

 

鉴于:

    一、2026 年 7 月,国务院国资委召开全国国资智能化穿透式监管专项工作会议,明确将国有资产穿透式监管纳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重点任务清单,列为国企年度考核硬性指标,要求构建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追责数字化闭环监管机制,实现层级、时效、交易、数据四维穿透;对产权资产处置、股权转让、存量资产盘活等领域强化监测核查,落实 “预警 — 核查 — 整改 — 问责” 闭环管理,对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 46 号)严肃追责,严防场外交易、暗箱操作、利益输送,实现全级次、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无盲区,所有符合条件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依法进场、交易数据实时接入全国国有产权交易监测系统,交易凭证作为财务处理、产权登记合规佐证。

    二、乙方系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的批复》(青政办函〔1997〕54 号)批准设立,由青海省国资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 号)遴选确定、接入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国有产权交易监测系统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经省人民检察院听证会司法程序认定,为青海省范围内承担国有资产交易法定服务职能的唯一机构,亦是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74 号)、承担全省国有资产盘活实施工作的主体单位,依托全国国资监测系统向有关部门提供国有资产是否进场的鉴证服务。

    三、2010 年,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将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接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0〕72 号)将乙方纳入全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实施全国统一监测、预警。乙方是青海省承担全省国有资产交易监测、预警、监管报送职能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依法履行下述职能:依规向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公示辖区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全流程信息;常态化汇总、梳理国有资产交易数据,按规定逐级报送各级国资监管主管部门;开展国有资产交易监管风险排查,对发现涉嫌场外交易、违规交易线索,及时向国资监管、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线索、推送风险预警信息。

    四、乙方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是企业财务账务处理、国资监管部门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的法定佐证材料。依据国资监管规定,甲方符合进场条件的国有资产交易项目,应当在乙方进场开展交易;《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 号)第十四条产权管理方面责任追究情形第(八)项明确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应当予以追责。

    为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智能化穿透式监管专项工作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 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 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 46 号)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文件,甲乙双方规范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行为,构建交易事前预警、事中管控、事后追责的全链条数字化闭环监管机制,消除多层级下属企业交易监管盲区,防范场外违规交易、暗箱操作、利益输送,守住国有资产安全底线,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方及其下属各级权属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同步纳入国资监测监管体系开展框架合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事项

    1.1 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 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 46 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54 号)、《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批准事项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7〕66 号)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全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测系统接入管理、穿透式监管专项工作要求,结合集团管控、存量资产盘活及经营管理需要,委托具备国有资产交易资质、纳入全国国资联网监测体系的乙方,为甲方本部及下属各级权属企业提供国有资产进场交易配套服务。

    1.2 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转让、实物资产转让、企业增资、资产招租、招商推介、资产盘活方案策划、交易风控咨询、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交易资金结算、交易档案归集等。

    1.3 本协议合作目标:落实全级次、全要素、全流程数字化穿透监测监管,推动国有资产交易依法进场、阳光操作,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竞价组织、价款结算、结果公告等操作规范,乙方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作为甲方及下属权属企业账务处理、国有产权登记的合规依据,充分发挥产权市场价值发现功能,实现国有资产规范流转与保值增值。

    1.4 本协议为集团框架合作协议,效力覆盖甲方直接、间接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全部各级权属子企业;本框架协议仅确立双方合作机制,不替代单项项目委托文件,不构成对任何具体项目的强制委托义务。

    第二条合作模式

    2.1 双方全部合作行为、项目操作流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 号)、《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批准事项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7〕66 号)以及穿透式数字化监管、全国产权监测系统数据报送相关要求,防控交易风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2 双方建立常态化对接、数据互通、风险预警联动处置机制,各自指定对接部门、专职联络人员,统筹项目实施、接收监测预警信息、组织核查处置,落实穿透监管闭环整改、核查销号管理;乙方按全国监测系统要求实时采集、上传交易数据,相关交易数据由国务院国资委、青海省国资委共享,按监管时限要求完成协议转让等事项线上报送工作,保障交易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2.3 本协议合作期限贰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协议期满前 30 个工作日,双方协商续约事宜;协商不成的,本协议到期自动终止。协议履行期间,国家、青海省国资法规、监管文件、穿透式监管工作要求发生调整变化的,双方应当及时评估,协商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协议存续期间,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及监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4 具体交易标的、交易条件、挂牌安排、保证金规则、价款支付、服务费用、项目专项权责等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项目委托合同 / 委托函》予以明确;专项委托文件效力优先于本框架协议。专项委托文件未约定事项,适用本框架协议约定。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负责督促下属各级权属企业落实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管理要求,按照国资监管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及时向乙方提交交易项目资料,保证提交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按监管要求及时办理国有产权登记,防范触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 46 号)第十四条产权管理类追责情形。

    3.2 甲方指定专人对接,接收乙方推送的监测预警、风险提示信息,组织下属权属企业开展核查、整改,并按监管要求及时反馈处置结果,完成销号;涉及协议转让项目的,配合乙方按《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批准事项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7〕66 号)时限要求完成监测系统报送。

    3.3 甲方及下属权属企业委托乙方开展具体交易项目的,应当按专项委托文件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配合乙方完成信息披露、竞价组织、价款划转、档案移交等全流程工作;凭乙方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开展财务入账、国有产权登记相关工作。

    3.4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交易服务、监测报送、风险预警工作开展监督,就交易方案、风控事项向乙方提出咨询。

    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按照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 号)及本协议约定,为甲方及下属权属企业提供产权交易配套服务,规范组织项目挂牌、信息披露、竞价、资金结算,按规定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归集、保管交易档案;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满足甲方财务入账、国资产权登记使用要求。

    4.2 乙方按全国国资监测系统接入通知要求,完成系统适配改造,实时、准确采集、上传甲方及其下属权属企业进场项目交易数据,保障监测系统数据真实、完整、准确,落实常态化监测、风险识别,发现违规线索及时推送预警、移送相关监管及纪检监察机关;按国资厅发产权〔2007〕66 号要求完成协议转让事项报送。

    4.3 乙方为甲方提供资产盘活策划、交易合规风控咨询服务,配合甲方开展集团国资交易合规培训、政策宣贯,提示场外交易、产权登记不合规等追责风险。

    4.4 乙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未公开交易信息、内部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监管机关依法调取的除外。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解除而失效。

第五条费用约定

5.1 框架合作阶段,本协议本身不收取框架服务费。各具体交易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支付节点、开票事项,以双方签署的《项目委托合同 / 委托函》约定为准;收费标准不得违反青海省国资监管及物价相关规定。

    第六条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对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1)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经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

    (2)法律法规、国资监管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本协议继续履行已不具备合规基础,且双方无法协商修订。

    6.3 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已经启动的单项交易项目,由双方按照对应的专项委托文件继续履行完毕;乙方已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效力不受协议终止、解除影响。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2 甲方及其下属权属企业应当进场而违规场外交易、未按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由此触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 46 号)追责条款,产生国资监管追责、资产损失等法律后果,由甲方及相关权属企业自行承担;乙方已按约定履行风险预警、线索移送义务的,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7.3 乙方未按监管要求完成监测系统对接、及时上传交易数据、瞒报风险线索、违规泄露甲方涉密 / 商业信息,或者违规出具、出具不合规《产权交易凭证》,造成甲方损失、产权登记受阻、被监管追责的,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优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西宁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9.1 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前述国资监管相关规定。

    9.2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乙方(盖章):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附件:法规及政策依据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

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

4.《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 号)

5.《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的批复》(青政办函〔1997〕54 号)

6.《关于将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接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0〕72 号)

7.《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 号)

8.《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 46 号)

9.《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54 号)

10.《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批准事项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7〕66 号)

1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74 号)

12.《国务院国资委召开全国国资智能化穿透式监管专项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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