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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监测监管战略合作协议

2026-06-22 20:04:42.0 来源: 点击数:109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青海省西宁市


    2010 年 3 月 5 日,国务院国资委将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纳入全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联网监管。乙方作为青海省唯一承担全省国有资产交易监测、预警、监管职责的专业机构,依法履行以下核心职能:
    1.依规向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公示辖区内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全流程信息;
    2.常态化汇总梳理国有资产交易数据,按规定逐级报送各级国资监管主管部门;
    3.全面排查交易监管风险,及时向国资监管、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场外违法违规交易线索,同步推送风险预警信息。
    为规范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强化交易全程监测、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甲乙双方依据国家及青海省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国有资产交易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作事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74号)《青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国资产〔2023〕59号)《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青财资〔2025〕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委托具有国有资产交易资质和国资交易监测职能的乙方从事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实物资产转让、增资扩股、资产招租、招商、项目咨询等),以实现进场交易及进一步促进甲方资产管理依法合规、资产流转保值增值,实现双方互利共赢、规范发展的共同目的。
    二、合作模式
    1.在此合作协议的框架下,双方均应为合作目的的实现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合作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规范,有利于防范风险、降低成本和实现合作效益的最大化。
    2.双方应建立联系沟通和信息反馈机制,指定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日常衔接,确定双方合作项目的组织安排实施,协商解决项目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取得项目合作实质性效果。
    3.本协议合作期限贰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本协议期满前 30 个工作日,双方应就续约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本协议到期自动终止。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对协议条款进行评估与调整,确保合同内容公平合理、符合双方利益与发展需求。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违约方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保障协议顺利履行及双方合法权益。
    4.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甲方就本协议项下国有资产盘活交易业务,委托乙方为唯一指定进场交易机构。
    5.双方在此合作协议的框架下,通过委托文件(委托函或委托合同等)明确具体项目、项目要求、交易服务费用等有关事项。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履行产权交易职能,即委托乙方对其所管辖的存量国有资产进行盘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从事产(股)权交易、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鉴证、企业重组策划、组织招商等活动)、资产招租及项目咨询等业务;
    2.关于国有资产业务,甲方应要求相关资产单位按照国有资产有关法规,向乙方提交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需的相关权属证明、批准文件等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履行盘活国有资产、促进资产流动的职责,交易行为通过省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国有产权交易专栏全面公开,交易过程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乙方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机构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创新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加强专业化全链条服务,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量身定制的产品设计、方案策划、顾问咨询、组织交易等服务;
    5.乙方负责发布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组织产权交易活动,按规定完成国有产权交易后,将交易情况及时申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审查无异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持产权转让合同和产权交易凭证,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6.乙方依托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测系统”,对青海省国有资产场外交易(国务院国资委明确:未在监测系统中开展的国有资产交易均为场外交易)履行监测职责,发现违法违纪违规情形时,负有向国资、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监察部门预警通报的职责。乙方负责监测系统的日常监管,保障系统稳定运行,保障采集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充分发挥监测系统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全程动态监管作用,配合上级国资监管部门对系统的运行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验收;同时配合省国资委落实《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批准事项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07〕66号)的有关要求,对经省国资委批准的协议转让事项通过监测系统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7.乙方依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的规定,负责履行国有资产依法进场交易的职责,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腐败、保护干部、最大限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8.乙方在收到相关资产单位提交的委托资料后完成齐全性审核,并按照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法规和委托文件的约定,依法合规完成相关资产单位委托的产权交易事项;
    9.乙方应根据国有资产有关法规在乙方网站发布项目预挂牌公告和正式公告,公告内容均以甲方盖章确认的为准。若经甲方盖章确认的公告内容与委托文件不一致的,以双方书面确认的委托文件为准,确需变更的,应另行签署书面变更文件;
    10.甲、乙双方均应就委托事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如交易信息、客户数据等;
    11.其他未尽事项可在委托文件中具体约定。
四、双方的承诺
    1.甲方保证交易标的权属清晰、合法有效、具备可交易性。乙方对委托资料进行形式审核,不承担实质法律尽职调查责任;交易标的若存在瑕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说明、处理方案等,不得隐瞒。
    2.甲方保证委托交易标的已经履行内部决策和批准程序,并取得有关批准机构的审核同意。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行为,或虽存在以上瑕疵但依法可以交易。
    3.甲方提出的交易标的相关交易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明确的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并需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和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4.乙方保证其具备从事甲方委托事项所应有的资格和条件,并已获得相关机构的批准或授权。
    5.乙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交易活动。
    6.甲、乙双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产权交易业务,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管。
    五、产权交易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乙方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青发改收费〔2012〕1592号)文件收取服务费,甲方完成内部决策审批流程后,甲方以委托合同的形式委托乙方办理委托事项,具体委托内容及委托服务费一事一议。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否则,由违约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若乙方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违规操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其他事项
    1.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3.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可随时解除本产权交易合作协议。协议自双方签署解除协议之日起正式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本协议履行期间,若发生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强制管控行为等),致使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本协议主要义务的,受影响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发送书面通知,并在 7 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若不可抗力持续影响履行超过 15 日,任意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应结合协议实际履行情况,协商处理已开展业务、费用结算等善后事宜。
    八、联络与送达
    甲方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本页无正文,为本协议签字盖章页)

 

甲方:

 

乙方: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7号金阳光大厦15楼

邮编:

邮编:810000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法定代表人:商桂林

联系人:    

电话:            

电话:0971-611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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