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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2025-09-08 11:18:05.0 来源: 点击数:19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青交市场”)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涉及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优先购买权相关行为包括: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标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普通合伙企业的,除转让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或合伙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标的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据其章程或协议约定,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

  (三)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项目中,涉及转让租赁房屋、共有物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

  以上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统称优先购买权人。

  第三条 优先购买权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选择场内行权或者场外行权:

  场内行权是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正式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期内优先购买权人向青交市场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在同等条件下,就优先购买权人以外的意向受让方(以下简称“其他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通过青交市场指定方式当场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场外行权是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选择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场内确定的其他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第四条 转让方应当就转让事项通知优先购买权人,通知时间不晚于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及时关注青交市场网站,查阅项目公告信息。

  第五条 选择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青交市场提交受让申请书及附件等文档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并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一)按照青交市场相关交易规则及信息披露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同意就其他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当场表态是否行权,未当场行权的,即视为放弃该项目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已提交受让申请书及附件,但未交纳交易保证金,或未进行上述承诺的,视为未选择场内行权。

  第六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只征集到优先购买权人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若只征集到一家优先购买权人的,该优先购买权人将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按照青交市场相关规定履行成交手续;

  (二)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优先购买权人的,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但转让方与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一致同意以协商方式确定受让方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同时征集到优先购买权人和其他意向受让方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产生一个其他意向受让方,且只有一个优先购买权人场内行权的,由其他意向受让方在转让底价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报价,该报价为最终报价。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就最终报价当场表态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当场未表态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意向受让方,且只有一个优先购买权人场内行权的,则由其他意向受让方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进行竞价。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就最终报价当场表态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当场未表态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若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就(一)、(二)项所述情形,由其他意向受让方先行产生最终报价后,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就最终报价当场表态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或两个以上优先购买权人当场表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或协商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选择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成为受让方的,转让方不再征询场外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意见。

  第九条 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其他意向受让方,但未产生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场内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均放弃行权的,转让方应当在其他意向受让方的最终报价结果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场外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告知其转让标的、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并要求拟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向青交市场办理行权事宜。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选择场外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应当在收到转让方征询文件之日起30日内,或章程、相关协议规定的其他合理期限内,按照转让方的通知向青交市场提交受让申请及交纳交易保证金。

  在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项目中,选择场外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应当在收到转让方征询文件之日起15日内,或相关协议规定的其他合理期限内,按照转让方的通知向青交市场提交受让申请及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人选择场外行权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若只有一个优先购买权人要求行权,该优先购买权人将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按照青交市场相关规定履行成交手续;

  (二)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优先购买权人要求行权,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或协商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中,转让方及其关联方对标的企业债权进行捆绑转让时,优先购买权人应当一并受让该债权。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中,转让方对其他资产进行捆绑转让时,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作出相应安排。

  第十三条 转让方要求优先购买权人只能以场内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请书时一并提交优先购买权人同意场内行权书面意见,或者作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将征询优先购买权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文件提交青交市场备查。

  第十五条 非国有产权转让项目、非国有资产转让项目以及不良资产转让项目等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青交市场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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