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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

2024-07-02 11:12:32.0 来源: 点击数:2298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评价[2003]58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摸清中央企业家底”,核实中央企业资产质量,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我委决定从20039月起,有步骤地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现将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日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了适应我国国有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摸清中央企业家底”,核实中央企业资产质量,为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做好企业业绩考核绩效评价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作创造条件,国资委决定从20039月起分期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清产核资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中央企业家底”,如实暴露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全面清查核实中央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促进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通过对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核实事业单位资产权益等状况,规范中央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真实反映企业经营实力

()全面清查核实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境外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促进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清产核资工作安排

为配合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从20039月分批开始,分别用5个月时间完成清产核资主体工作任务,全部工作于200410月结束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前期准备(20036~8)。在对中央企业进行调查排队基础上,提出中央企业分批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计划,制订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并下发工作文件报表和工作软件

()工作部署(20039月初)。对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工作部署,确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各中央企业明确或建立相应的组织或办事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业务培训(20039)。计划组织2期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培训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具体讲解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办法及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

()组织实施分批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数据汇总上报等主体工作任务,全部工作于200410月结束

清产核资清查时间点

为了保证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及国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总体安排,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将采取分期分批方式组织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2002年前已申请执行或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中央企业,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有关工作要求,做好有关资金核实工作,直接向国资委申报资产损失处理,可不再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申请2003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企业,清产核资主体工作时间为20039-12,资产清查时间点为20021231,全部工作于20043月底结束

()申请在2004年或2005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企业,清产核资主体工作时间为20041-6,资产清查时间点为20031231,全部工作于200410月底结束

()总公司设在港澳地区的中资企业和其他特殊情况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另行商定

清产核资工作内容

()账务清理指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企业母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各类帐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资产清查指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价值重估指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损溢认定指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并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损失进行确认

()资金核实指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完善制度指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国资委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步实施,有关清产核资的重大问题由国资委研究决定各中央企业具体组织所属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国资委负责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部署,制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及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核查

()中央企业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并指定内部有关机构或成立临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境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具体工作实施按其财务隶属关系组织进行

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中央企业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认真执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制度规定(另行下发),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中央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暴露存在问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按有关要求取得合法证据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不得虚报瞒报

()中央企业对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认真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中央企业经批准财务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认真加强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中央企业通过开展清产核资,如实反映企业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资不抵债难以持续经营的,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分类排队,依法予以合并歇业撤销出售和破产,加快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促进提高国有资本总体运营效益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上报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

()中央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及时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工作组织和意见或建议,通过简报情况反映专题报告或阶段工作总结等形式报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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