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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 号)

2024-07-02 10:05:18.0 来源: 点击数:2237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5]6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

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国务院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印发以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及相 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 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 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 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 ,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 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 (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 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 关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 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 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 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

()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 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 ,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改 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 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 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 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 该计提减 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

()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 ,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 ,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 ,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 ,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 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 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 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

()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 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相关配套 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 ,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财政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制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 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 ,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

()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 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 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 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 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 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 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 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 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本意见所称管理层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本意见所称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 励股权或股票期权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 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 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划型标 准按照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 2003〕17)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 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

()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 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 , 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 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 必须执行 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 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 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层成员,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 股权:

1.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2.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

3.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 ,或者与有关方面串 ,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

4.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 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

5.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涉及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的改制方案,必须对管理层成员不再持 有企业股权的有关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后涉及该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除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 以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 产按国家其他规定执行外,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须执行国办发2003〕96号文 件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 , 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 国有产权的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 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现金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 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 ,执行国办发2003〕96号文件和本意 见除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定价程序以外的其他各项规定

3.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其他有关规定的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由相关部门规定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与非国有投资者协商签订合同协议,维护职工合 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需要 在改制后履行的合同协议,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负责跟踪监督检查 ,确保各 项条款执行到位改制后的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 结构,制订明确的企业发展思路和转换机制方案,加快技术进步,加强内部管理, 提高市场竞争力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重视企业工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会 组织的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要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 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改制的各项规定, 认真履行改制的各项工作程序,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改制企业落实职 工安置方案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关心 改制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督促落实改制措施,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改制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考虑企业职工 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妥善处理好原地方政策与现有政策的衔接,防止引发新的矛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国办发2003〕96号文件本意见和国资 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 纠正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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