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公共资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升级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统一进驻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紧急通知
        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政府行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目前已建设完成,为尽早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进入集中统一、规范高效的轨道,切实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打造成为改革创新的载体、阳光运作的平台、便民服务的窗口。省政府决定从即日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电力公司、青藏铁路公司要将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全...  【 详细
刘云山一行到省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研
        2014年7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组织部部长赵乐际等领导来到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研。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惠宁,省委副书记、省长郝鹏陪同。刘云山一行到省产权交易市场办公窗口前询问正在办理业务情况,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总经理介绍国有企业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情况...  【 详细
        省国资委
《青海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青国资产[2004]84号)
        企业闲置资产调剂、报废的资产处置应直接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未按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转让行为无效。...  【 详细
《青海省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国资产 [2006]246号)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行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企业机构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和《青海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青海省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详细
关于确定青海省产权市场为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机构(青国资产﹝2004﹞60号)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精神,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现选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机构,负责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  【 详细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的通知(青国资字第〔1997〕128号)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由产权交易机构按交易规则和规定的方式进行转让。报废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等无法拆卸的外,其他都要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人收回,集中处置。企业不能自行处理报废资产,对自行处理的要收回变价收入,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国有企业闲置资产的调剂,必须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按交易规则进行交易。企业闲置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要由产权交易...  【 详细
        省财政厅
关于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我省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备选机构的通知(青财企【2009】537号)
        为了规范开展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根据财政部令第54号公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经对执业机构申报材料的审查,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在机构级次、信息系统建设、执业能力、履行义务、内部管理、规范操作等方面具备承办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条件,被确定为青海省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备选机构。...  【 详细
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9〕8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详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财政部36号令)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处置资产的公开主要是指国有资产出售要信息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公正是指国有资产处置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规定的程序;公平是指要对每一个购买者给予相同的待遇,不能有歧视和特殊的优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  【 详细
        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局〔2009〕246号)
        为加强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处置流程,确保资产处置规范高效、安全环保,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以下称“两个办法”),现就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推进资产处置进场交易、资产调剂和废弃电子产品统一回收处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详细
从事中央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名单
        国务院国资委确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中央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  【 详细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67号文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要求,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 详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国资厅发产权〔2013〕78号
        各中央企业:为加强中央企业资产转让管理,提高企业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度,建设“阳光央企”,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详细
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 详细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以下事项详尽披露:目前管理层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情况、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  【 详细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 详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  【 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令)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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