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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会员管理制度

2020-03-03 10:19:28.0 来源: 点击数:5170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所”)会员行为及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会员及相关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以及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会条件并经交所批准,在交所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及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交所会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交所交易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行使合法权利、承担应尽义务与责任。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交所会员分为交易服务会员、投行服务会员和专业服务会员。  

  交易服务会员是指接受委托,主要为在交所进行的企业资产交易提供经纪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行服务会员是指接受委托,为在交所进行的企业增资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专业服务会员是指具备相关的专业资质,接受委托为在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 申请交所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交所交易规则及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依法执业的原则; 

  (二)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具有经核准的相应经营范围和有效的相关业务资格或资质。 

    申请成为投行服务会员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投资机构与投融资服务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 具有政府、国企或上市公司大型项目投融资经验; 

3. 会员代表应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或基金从业资格等专业资格; 

4.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5. 须设有开展投行类业务的分支机构或部门。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会员资格,应向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会员资格申请表》;  

  (二)《会员代表推荐函》; 

  (三)《交所与会员及合作机构廉洁从业协议书》;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它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复印件;  

  (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七)使用期不少于一年的经营场地证明文件;  

  (八)公司简介(新设公司提供发起人简介);  

  (九)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十)其他应提供的文件。  

  上述申请文件均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八条 交所在收到会员资格申请的全部文件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与交所签订入会协议、交纳入会相关费用后,领取《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获得交所会员资格。会员相关信息在交所网站公布。  

  第十条 经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交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整,若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调整的,交所将驳回申请。 

  第十一条 交所按照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以下简称“产权协会”)的要求将会员相关信息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交所对会员资格实行年检登记,并将年检结果在交所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应提交合格的年检材料、按期参加年检。经审查通过年检的,交所在其《会员证书》加盖年检章;经审查未通过的,交所暂停其会员业务,并对其限期整改,若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交所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交所按照产权协会的要求将会员年检相关情况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会员应自发生如下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所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  

  (一)分立、合并或名称、住所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会员代表变更;  

  (三)在交所登记的具有《经纪人执业证书》的经纪执业人员变更;  

  (四)交所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交易服务会员和专业服务会员经交所批准可以转让其会员资格,投行服务会员和国企会员资格不能转让。转让会员资格应向交所递交书面转让申请、会员资格受让方相关情况及会员资格受让方入会申请等文件。交所审查认为会员资格受让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接受会员资格转让申请,收回会员资格转让方《会员证书》,同时向会员资格受让方颁发《会员证书》,并将会员资格转让情况在交所网站公布。若经审查会员资格受让方不符合条件,交所对会员资格转让方提出的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会员可以申请注销会员资格。注销会员资格应向交所提交书面申请。交所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后同意会员资格注销的,交所收回《会员证书》,并将会员资格注销情况在交所网站公布。会员注销会员资格,已交纳的会员费、年费及被扣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章 会员业务 

  第十八条 会员可以在交所开展下列业务:  

  (一)交易服务会员:主要为企业交易提供经纪服务。  

  (二)投行服务会员:为企业增资提供专业服务。 

  (三)专业服务会员: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提供与所具备的业务资质相对应的审计、评估、法律服务、拍卖、招投标、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设置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组织、协调会员单位与交所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与会员资格、会员席位、交易权限管理等相关的业务;  

  (二)报送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三)组织与交所业务相关的会员单位内部培训;  

  (四)组织会员单位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交所举办的培训;  

  (五)协调会员单位参与交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测试等;  

  (六)及时接收交所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  

  (七)及时更新会员专区中的会员单位相关资料及其它信息;  

  (八)督促会员单位及时交纳各项费用;  

  (九)交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单位应当予以更换:  

  (一)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失职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交所为交易服务会员提供流动会员席位,交易服务会员可使用席位开展相关业务。  

  会员使用席位需向交所工作人员申请,由工作人员负责分配。 

  会员使用席位时应保持良好的对外形象,主动维护席位及周边办公环境整洁,不堆放杂物及私人物品,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二条 通过交所公开交易的同一宗项目中,同一交易服务会员原则上不得同时接受交易双方的委托,也不得同时代理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投资方。  

  第二十三条 交易服务会员代理项目转让或融资的同时,不得参与该宗项目的受让或投资。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交所交易规则及本办法等会员管理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二)使用交所提供的交易及相关信息系统;  

  (三)依据相关规则及行业惯例收取服务费用;  

  (四)获得交所提供的业务支持和咨询服务;  

  (五)参加交所组织的会员培训及相关业务交流活动,参加项目推介会、投融资洽谈会等招商推介活动;  

(六)对交所工作进行建议和质询;

(七)交易类会员引荐非政策性项目或引荐意向受让方参与项目交易,交易完成后可按《服务协议》规定分配交易服务费;  

(八)投行类会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若达到规定的缴纳交易服务费及交易宗数标准,可获得交易服务费返还奖励,具体考核、奖励标准见《服务协议》;

  ()依据本办法转让会员资格;  

  ()依据本办法申请注销会员资格;  

  (十一)享有交所提供的其它服务。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会员管理制度;  

  (三)主动关注交所官网及交所发送的通知,及时了解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制度及工作要求的变化,并遵照执行; 

  (四)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五)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交易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依照交所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业务档案并妥善保存;  

  (七)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八)参加产权协会与交所组织的相关培训; 

  (九)按要求参加会员年检;  

  (十)配合做好交所保密及竞业限制工作;  

  (十一)接受产权协会和交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产权协会及交所有权对会员单位执行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会员业务及相关系统使用安全等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七条 产权协会及交所建立各类会员单位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业务档案,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会员单位及经纪执业人员予以公示。业务档案作为会员单位及经纪执业人员年度评优、建立信用记录及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交所每年以会员年度服务业绩、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为主要评价指标,进行会员评优,对执业规范、诚信、业绩突出、市场开拓积极的会员予以公开表彰。  

  第二十九条 会员单位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交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业务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交所有权在做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扣除会员单位交纳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会员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交所有权向会员进行追偿。  

  (一)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义务的; 

  (二)交易服务会员持有《经纪人执业证书》的经纪执业人员不足两名的;  

  (三)发生应向交所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而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会员年检登记的或会员年检未通过,限期内经整改仍未通过的;  

  (五)未及时足额交纳会员应交的各项费用,经交所通知仍未交纳的;  

  (六)因会员单位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完成业务,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七)会员单位发生人员、业务资质等重大变更,导致业务能力不符合交所要求的;  

  (八)未经交所授权,擅自使用交所名号及标识的; 

  (九)未按规定对交易文件进行妥善保管的; 

  (十)委托方书面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十一)披露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

  (十二)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的;  

  (十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交易文件或凭证的;  

  (十四)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十五)通过诋毁其他会员或者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十六)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交易正常进行的;  

  (十七)未配合做好交所保密及竞业限制工作,或与交易相关方或交所员工有不正当交易,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八)会员行为有损交易相关方、交所利益或声誉的; 

  (十九)会员发生其它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的。  

  受处罚会员应在收到交所扣除保证金的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补足保证金;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已交纳的会员费、年费及被扣除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 会员出现上条中第(十)至第(十九)所列情况,经查证情况属实的,交所将相关材料及处理结果报产权协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交所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管理。 

 第六章  

  第三十 本办法由交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报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备案。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01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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