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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会员管理实施细则

2020-03-03 10:02:50.0 来源: 点击数:5332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会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京产权交易所(简称:交所)会员资格的管理,根据《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会员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会员资格是指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经申请所取得的以交所会员身份为产权交易及相关业务提供专业服务的资格。

第三条交所设立会员管理部门对会员资格实施管理,管理事项包括会员资格的审批、年检、转让、注销、取消等。

第二章会员资格审批

第四条申请交所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必要设施;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交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会员资格,应向青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会员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会员代表推荐函》; 

(三)《青交所与会员及合作机构廉洁从业协议书》;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它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复印件;  

(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七)使用期不少于一年的经营场地证明文件;  

(八)公司简介(新设公司提供发起人简介);  

(九)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十)其他应提供的文件。  

上述申请文件均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六条 青交所在收到会员资格申请的全部文件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审核达标会员,申请人与青交所签订入会《合作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交纳相关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交易会员资格费用标准为:会员费人民币5万元;年费人民币1万元/年;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

(二)服务会员资格按所服务内容的不同,费用标准分别为:

服务会员类别

会员费金额

拍卖会员

20万元

招投标会员

5万元

法律服务会员

2万元

审计服务会员

2万元

评估服务会员

2万元

第八条 申请人交纳相关费用后获得会员资格,领取《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会员证书》(简称:《会员证书》)。

第九条 交所在网站及交易大厅中公布会员相关信息,并为会员开通与其业务相关的交易系统使用权限。

第十条 审核未通过的,交所退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 会员资格年检

第十一条 交所对会员资格实行年检登记,年检时间为每年的91日至1031日。

第十二条 本年度新入会会员及国企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年检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二)企业分立、合并或名称、住所变更是否已按规定向交所备案;

(三)法定代表人、会员代表变更是否已按规定向交所办理变更登记;

(四)交所登记的具有《产权经纪资格证书》的经纪执业人员变更是否已按规定向交所办理变更登记;

(五)行业资格或资质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

(六)会员经营情况及产权交易相关业务运营情况;

(七)相关行业监管机构对会员给予的表彰或惩处情况;

(八)会员按期交纳相关费用情况;

(九)其它应履行的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 参加资格年检,会员应向青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会员年检报告书》;

(二)《会员证书》;

(三)通过当年相关政府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会员应当对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除(二)外的文件材料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青交所在收到会员提交的全部年检文件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会员资格的年度审查。

第十六条 经审查通过年检的,青交所在其《会员证书》加盖年检章经审查未通过的,暂扣《会员证书》,暂停会员业务,通知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在《会员证书》加盖年检章并恢复会员业务

第十七条 未按时参加年检的,暂停会员业务,通知限期参加。

第十八条 会员年检结果在青交所网站公布。

第四章 会员资格转让

第十九条 会员经青交所批准可以转让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资格转让前,会员应办结在青交所承接的全部产权交易业务及相关服务项目并足额交纳会员应交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 转让会员资格,应向青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会员资格转让方签章的《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

(二)会员资格转让方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会员资格转让方《会员证书》;

(四)会员资格受让方的会员资格申请文件;

(五)会员资格转、受让方签署的《会员资格转让协议》;

(六)青交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二条 青交所一般在收到全部会员资格转让文件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期内暂停转让方的会员业务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会员资格转让条件的,青交所向转让方出具《关于会员资格转让申请的复函》,通知受让方办理相关入会手续,并在青交所网站公布会员资格转让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不符合会员资格转让条件的,青交所对转让方提出的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不予受理,发还其《会员证书》并恢复会员业务。

第五章 会员资格注销

第二十四条 会员可以申请注销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资格注销前,会员应办结在青交所承接的全部产权交易业务及相关服务项目并足额交纳会员应交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 注销会员资格,应向青交所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会员资格注销申请人签章的《会员资格注销申请书》;

(二)会员资格注销申请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三)会员资注销申请人《会员证书》;

(四)经纪会员提交青交所开具的保证金收据;

(五)青交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二十七条 青交所一般在收到全部会员资格注销文件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期内暂停该会员的业务资格。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后同意会员资格注销的,青交所向该会员出具《关于会员资格注销申请的复函》,并在青交所网站公布会员资格注销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经纪会员注销会员资格,经核实无违规情形的,保证金予以原额退还。

第六章 会员资格取消

第三十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的,青交所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主体资格消亡的;

(二)会员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出现《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会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情形,情节特别严重、性质十分恶劣的。

第三十一条 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已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会员资格取消情况在青交所网站公布。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交所。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12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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