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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会员管理办法

2011-02-15 06:05:20.0 来源: 点击数:110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会员行为及相关业务活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会员及相关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及其配套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会条件并经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批准,在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产权交易及相关业务提供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会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行使合法权利、承担应尽义务与责任。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会员分为经纪会员和服务会员。 

    经纪会员,是经本市场批准的在本市场从事产权经纪业务的拍卖、经纪公司等从业机构。

    服务会员,是经本市场批准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咨询、代理、担保业务配套类从业机构。

   第五条 申请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具有经核准的相应经营范围和有效的相关业务资格或资质。申请成为经纪会员的机构,应具备“产权经纪”的经营范围,具有两名或以上经纪执业人员;

   (三)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必要设施;

   (五)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申请会员资格,应向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会员注册表》(一式两份,相关下载);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它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 企业章程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 行业资格或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成为经纪会员的机构,应提交不少于两名在本机构任职的经纪执业人员的从业证明复印件;

   (五) 使用期不少于一年的经营场地证明文件;

   (六) 近两年的业务经营状况(新设公司提供发起人简介);

   (七)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介绍;

   (八)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上述申请文件均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七条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在收到会员资格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和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与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签订入会协议、交纳入会相关费用后,领取《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会员证书》(简称:《会员证书》),获得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会员资格。会员相关信息在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网站公布。

    第九条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对会员资格实行年检登记,年检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条 会员应提交合格的年检材料、按期参加年检。经审查通过年检的,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在其《会员证书》加盖年检章;经审查未通过的,暂扣《会员证书》、暂停会员业务。年检结果在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会员应自发生如下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

   (一) 企业分立、合并或名称、住所变更;

   (二) 法定代表人、会员代表变更;

   (三)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经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批准可以转让其会员资格。转让会员资格应向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递交书面转让申请、会员资格受让方相关情况及会员资格受让方入会申请等文件。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审查认为会员资格受让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接受会员资格转让申请,收回会员资格转让方《会员证书》,同时向会员资格受让方颁发《会员证书》,并将会员资格转让情况在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网站公布。若经审查会员资格受让方不符合条件,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对会员资格转让方提出的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会员可以申请注销会员资格。注销会员资格应向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同意会员资格注销的,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收回《会员证书》,并将会员资格注销情况在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网站公布。入会时交纳保证金的会员,经核实无违规情形的,保证金予以原额退还。

第三章 会员业务

    第十四条 会员可以在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开展下列业务:

   (一)经纪会员:发布、查询各类产权交易信息;从事产权交易的经纪或自营业务;提供财务顾问等增值服务。

   (二)服务会员: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与所具备的业务资质相对应的审计、评估、法律服务、拍卖、招投标、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等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设置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组织、协调会员单位与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各项业务往来。会员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办理与会员资格、会员席位、交易权限管理等相关的业务;

   (二) 报送统计月报及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要求的其它文件;

   (三) 组织与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业务相关的会员单位内部培训;

   (四) 组织会员单位相关业务人员参加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举办的培训;

   (五) 协调会员单位参与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测试等;

   (六) 及时接收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

   (七) 及时更新会员专区中的会员单位相关资料及其它信息;

   (八) 督促会员单位及时交纳各项费用;

   (九)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单位应当予以更换:

   (一) 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失职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 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在同一宗产权交易项目中,除下述情况外,一家经纪会员不得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

   (一) 符合《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文件相关规定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

   (二) 符合《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及《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文件相关规定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

   (三)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经纪会员接受委托代理一宗产权交易项目的同时,不得从事该宗项目的自营买卖。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据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相关规则、规定开展业务;

   (二) 使用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提供的交易及相关信息系统;

   (三) 依据相关规则及行业惯例收取服务费用;

   (四) 获得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提供的业务支持和咨询服务;

   (五) 获得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内部刊物及业务开展动态信息;

   (六) 参加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组织的会员培训及相关业务交流活动,参加项目推介会、融资洽谈会等招商推介活动;

   (七) 对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工作进行建议和质询;

   (八) 依据本办法转让会员资格;

   (九) 依据本办法申请注销会员资格;

   (十) 享有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提供的其它服务。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遵守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

   (三) 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四) 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交易中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五) 依照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业务档案并妥善保存;

   (六) 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七) 按要求参加会员年检;

   (八) 配合做好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保密及竞业限制工作;

   (九) 接受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有权对会员单位执行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会员交易业务及相关系统使用安全等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条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各类会员单位及经纪执业人员的业务档案,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活动的会员单位及经纪执业人员予以公示。业务档案作为会员单位及经纪执业人员年度评优、建立信用记录及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内部通报、公开公示、暂停业务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有权在做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扣除会员单位交纳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会员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有权向会员进行追偿。

   (一) 经纪会员持有《产权经纪资格证书》的经纪执业人员不足两名的;

   (二) 应向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发生而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的;

   (三) 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会员年检登记的;

   (四) 会员年检未通过,经整改仍未通过的;

   (五) 未及时足额交纳会员应交的各项费用,经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通知仍未交纳的;

   (六) 因会员单位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完成业务,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七) 会员单位发生人员、业务资质等重大变更,导致业务能力不符合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要求的;

   (八) 委托方书面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九) 披露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

   (十) 利用虚假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的;

   (十一) 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交易文件或凭证的;

   (十二)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十三) 通过诋毁其他会员或者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十四) 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交易正常进行的;

   (十五) 未按规定对交易文件进行存档保管的;

   (十六) 未配合做好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保密及竞业限制工作,或与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员工有不正当交易,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七) 会员发生其它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及有损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信誉,损害客户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受处罚会员应在收到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扣除保证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扣除的金额补足保证金。

    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已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监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管。

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外省市产权交易机构在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开展产权经纪及相关业务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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