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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青财采字〔2023〕1614 号

2024-11-22 来源: 点击数:589

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品目

编码

备注

A  货物

1

服务器

A02010104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5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8

4

输入输出设备

A02021100

5

打印机

A02021000

6

液晶显示器

A02021104

7

扫描仪

A02021118

8

基础软件

A08060301

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 件、 办公套件等。

9

应用软件

A08060303

限于信息安全软件。

10

复印机

A02020100

11

投影仪

A02020200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12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00

具有多种办公功能的设备入此,例如带 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13

LED 显示屏

A02021103

14

触控一体机

A02020800

包括室内型、 户外型触摸屏/互动屏

等。

15

碎纸机

A02021301

16

乘用车

A02030500

17

电梯

A02051227

序号

品目

编码

备注

18

不间断电源( UPS

A02061504

包括后备式不间断电源、在线式不间断 电源等。

19

空调机

A02061804

20

家具

A05010000

21

复印纸

A05040101

包括再生复印纸。

22

网络接入服务

C17010200

指通过信息采集与共享的传输通道,利 用传输技术完成用户与网络的连接服  务。

23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 

C23120301

包括载货汽车、汽车挂车、乘用车等车 辆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24

车辆加油、添加燃料 服务

C23120302

包括载货汽车、汽车挂车、乘用车等车 辆的加油、充电、 添加 LNG、 CNG、  能等服务。

25

印刷服务

C23090100

26

物业管理服务

C21040000

指办公场所或其他公用场所水电供应  服务、设备运行、 门窗保养维护、保  洁、绿化养护等的管理及服务, 包括: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 住宅小区、 住宅楼、公寓等物业的管理服务;

——办公楼物业管理服务:  写字楼、 单位办公楼等物业管理服务;

——车站、机场、港口码头、  医院、

学校等物业管理服务;

——其他物业管理服务。

27

云计算服务

C16040000

指以云计算技术和模式为主要特征的信  息技术服务,包括基础服务、平台服务、 应用服务等。

注: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2022 年印发)》 制定,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限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年度单项或者 批量省级 50 万元、市州级 40 万元、县级 30 万元。

(二)分散采购限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单项或者 批量省级 60 万元、市州级 50 万元、县级 40 元。

达到上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限额标 准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采购人无需向本级财 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但应按照网上商城(电子 卖场)、框架协议等要求进行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省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 400 万元 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市州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 300  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县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 200 万元 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 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未达到上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 依法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适宜的非招标采购方 式。依法审慎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四、相关说明

)关于涉密采购。采购人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 目,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政策功能。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要严格落实节约 能源、保护环境、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 持监狱企业和残疾人就业企业,支持乡村振兴等政策。采购人应 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服务器等办公网络设备。

(三)特殊采购规定。采购人的会议、培训、展览,以及水、 电、天然气、热力和不具备市场竞争性的艺术品收集、馆藏品征 集、房屋租赁等支出行为,依照有关管理要求审核支付,无需向 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

(四)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 采购,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 序。

(五)关于适用问题。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应当执行 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但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采购 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调整,原则上只许调高不得降低。 各地应及时将调整后的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省财政厅 备案。

(六)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 2024  1  1 日起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 2021-2022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青政办〔2020〕85 号)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 2023  继续延用青海省 2021-2022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 通知》(青财采字〔2022〕1568 号)同时不再适用。

 

 

 

 

 

 

 

 

 

 

 

 

 

 

 

 

 

 

 

 

 

 

 

深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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