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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资有序流转的关键是合理的制度安排

2010-07-19 15:59:44.0 来源:产权导刊 点击数:6380

20091227,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体现了财政部作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对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坚强决心,体现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入市场的制度的

合理性。《通知》提出,为便利交易,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1家省级产权交易机构承办本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工作的同时,也承担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这是健全完善我国产权市场交易制度的历史性突破和重大创新。

一、合理的市场制度是选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的关键

(一)选择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作为本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场所体现了财政部推动地方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理念

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54号令)规定,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这一新规定,体现了财政部推动地方产权市场规范发展的理念。一方面,财政部选定规范交易的场所,是金融国有资产安全转让和社会稳定的需要,而3号令和省级政府的行政规章的制度实践给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提供了选定产权交易机构的依据。另一面,财政部积极规范地方产权市场,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需要。专家指出,市场要有一定的半径,资源配置要讲究效率,这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一个省级财政部门只选择一家机构,打破了数量众多的产权交易机构对市场的分割,有效扩大了市场空间,有利于交易双方节约谈判成本、信息搜集成本、降低交易费用,有利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更大范围发现买主、发现价格,促进产权顺畅流转和资源整合。

(二)选择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作为央企金融国有资产交易场所体现了财政部促进全国产权市场规范建设的决心

《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推荐1家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这一重要举措体现了财政部促进全国产权市场规范建设的决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促进各机构规范执业。各省级交易机构应该努力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基本条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努力提高规范执业水平,确保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规范交易,以实现转让收益最大化;二是促进各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很多金融央企资产分布在地方,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应该充分运用自己的区位优势,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策划、信息交流、谈判签约等优质便捷服务,为央企资产挂牌转让提供各种便利。三是促进省级机构整合。20091230日,四川、西藏两省区政府决定只设立一家产权交易机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依法注销原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和成都联合产权交易所,形成了西南地区集中、规模化的产权市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四是推动各机构规则统一。各承办机构为做好央企金融资产交易的各项工作,必然要加强沟通协调,探索制定统一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这将为我国建设统一规范的产权市场打下基础。

二、切实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选择工作

细读《通知》,我们体会到,搞好交易机构的选择工作,是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当务之急。因此,财政部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第54号令,尽快确定本地区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名单,并推荐1家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

财政部高度重视机构选择工作,对机构选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选择要坚持高标准。财政部要求从事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符合六项基本条件。二是不能层层选。财政部规定只能由各省级财政部门选择省级产权交易机构,推荐1家承担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的交易机构。财政部的这项规定,堵住了地(市)以至县(市)擅自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漏洞。三是要抓紧时间选。财政部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3月底报送备案名单,报告选择和推荐交易机构的基本情况。四是不搞一选定终身。财政部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承办交易业务,特别是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办法》所规定从事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基本条件,或在交易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产权交易机构,应立即停止其从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级国资委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经验,我们认为,各省级财政部门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应该坚持科学选择的原则,不能多选或者重复设立。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级国资委从2003年开始选择产权交易机构,到2005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选择了4家试点机构,各省级国资委选择了61家机构,全国共选择64家,这显然不符合国务院国资委的初衷。后来,国务院国资委为推进机构整合,在2006年开始建设信息监测系统时,规定一个省市(含计划单列市)只能接入1家产权交易机构。为此,我们建议各省级财政部门在选择和推荐产权交易机时,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的做法,只选择1家接入国务院国资委信息监测系统的省级机构作为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并且同时向财政部推荐这家机构承担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

我们认为,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各接入国务院国资委信息监测系统省级机构,符合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具有长期的从业经历、丰富的从业经验、完善的制度和软硬件系统,而且经过了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级国资委多次检查验收,在社会上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可以保障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有序转让。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除了管理部门不同外,产权和资产具有相同的属性,各接入国务院国资委信息监测系统省级机构的市场功能、交易场所、交易设施、交易规则、交易程序等,完全能保障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需要。因此,选择各接入国务院国资委信息监测系统省级机构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与另选或者另行设立交易机构相比,可以减少财政支出,缩短管理链条,降低社会成本和交易成本。

三、切实执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制度

《通知》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充分认识金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的范围,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财政部第54号令规定,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一)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进场转让,应该做到应进必进

切实执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制度,首先要搞清哪些资产应该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做到应进必进。

国有金融企业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企业)等。根据财政部54号令的规定,应该进场交易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按出资人分类包括:一是中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和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国有资产;二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企业等国有资产;三是各省市县级以上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资产,如城市银行、县以上城市和农村信用社及国有和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国有资产。按资产品种分类:一是权益资产,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二是实物资产,如各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等;三是债权或者担保物权,即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依法行使的债权或者担保物权。

(二)要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

切实执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制度,要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为什么要要这样做?我国国有资产转让的实践告诉人们,场外转让国有资产存在制度性缺陷。一是交易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在转让过程中容易出现暗箱操作、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避金融机构债务、侵犯职工权益等问题;二是场外交易缺乏市场发现交易品价格的机制,因此,失去市场功能的场外交易势必使金融国有资产转让失去转让价格的基准;三是容易产生地域、行业等人为分割,不利于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四是缺乏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等违法违纪行为。

怎样做到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呢?一是直接协议转让一定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二是要控制在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的范围之内;三是必须履行内部决策、行为审批、资产评估、签订协议等法定程序,转让标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安置工作;四是转让价格不能低于经认定或备案的评估值,并按规定做好价款收取和变更交割工作。

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如果被财政部门选择承担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工作,就应当认真执行财政部第54号令和《通知》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规范开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为我国近40万亿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做出贡献。

                                              (作者为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总裁任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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