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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 号)

2024-07-02 10:57:46.0 来源: 点击数:2261

财政部关于印发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08  7  9 日财金[2008]85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 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 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 ,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 ,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  处置审核机构

第六条  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 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 进行审查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 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资产公司总裁负责资产公司可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资产处 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和后备成员应具备一定资质熟悉资产处置工作和相关领 域业务且责任心强

资产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健全处置程序成立相应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 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  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完善资产处置内部控制制度和制衡机 明确参与资产处置各部门的职责强化资产处置内部监督

 

第三章  处置审批

第八条  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资产公司一 律不得进行处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 处置项目除外资产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和损益大小资产公司任何个人无权单独决定

第九条  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程序

()分支机构资产管理和处置部门制定处置方案如有必要经征询相关部 门意见后将在授权范围内的处置方案及相关资料(如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提交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实施 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上报资产公司审批

()资产公司指定归口部门对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方案进行初审将处置 方案及初审意见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后 由资产公司 总裁批准实施分支机构上报的处置方案提交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 审查前如有必要应征询资产评估资金财务法律等部门意见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召开资产处置审核会议必须通知全体 成员7人以上(7)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分支机构召开资产处 置审核会议必须5人以上(5)成员到会会议审议事项方为有效全体到会人 员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处置方案进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获到会人员总数2/3 (2/3)以上票数方可通过

第十条  审查依据和审查重点

()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依据是资产收购成本评估价值尽职调查和估值 结果同类资产的市价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价值认证及商 (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重点是处置方案的成本效益性必要性及可行性 风险的可控性评估方法的合规性资产定价和处置费用的合理性处置行为和 程序的公开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资产处置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以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不得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但对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 构审核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拥有否决权如调整处置方案,调整后的处置方案如 劣于原处置方案,需按资产处置程序由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重新审核

资产公司副总裁和分支机构副总经理(副主任)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 ,出席会议时不得事先对审议事项发表同意与否的个人意见

直接参与资产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 构资产处置审核会议,介绍资产处置方案的有关情况

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审计与纪检监察人员应列席资产处置审核会议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必须实行回避制度, 资产公司任何个人与被 处置资产方资产受让(受托)受托资产评估机构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在整 个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 置项目,不再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但是,该项目在诉讼或执行中 通过调解和解需放弃全部或部分诉讼权利申请执行终结申请破产等方式进 行处置时,应事先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向内设机构和项目组转授资产处置审批权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规定, 逐月分别向财政部和财政部驻 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报告资产处置进度报告内容包括 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等内容 支机构对单项资产处置项目收购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和单个资产 包收购本金在1亿元以上(1亿元)的项目,终结处置完成后报专员办备案

 

第四章  处置实施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 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资产公司应在金融监管部门 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探索处置方式,以实现处置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十七条  资产公司可依法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维权和向债务人和担保 人追偿债务,加强诉讼时效管理,防止各种因素导致时效丧失而形成损失

资产公司采用诉讼方式应考虑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情况,避免盲目性,最大 限度降低处置成本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 根据每一个资产处置项目的具体 情况,按照公正合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效率原则确定是否评估和具体评估方

资产公司对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时, 可由外部独立评估机构进行偿债能力分 ,或采取尽职调查内部估值方式确定资产价值,不需向财政部办理资产评估的备案手续

资产公司以债转股出售股权资产(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 , 下同)或出售不动产的方式处置资产时,除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资产外 ,均应由 外部独立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按照国 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其他股权资产和不动产处置项 目不需报财政部备案, 由资产公司办理内部备案手续

资产公司应参照评估价值或内部估值确定拟处置资产的折股价或底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 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其中,以招投标方式处置不 良资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以拍卖方式处 置资产,应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组 织实施招标和拍卖的底价确定按资产处置程序办

以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处置时, 至少要有两人以上参加竞 ,当只有一人竞价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 ,如确定没 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才能成交

资产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 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 转让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对持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债权资产进行出售时, 应提前15天书面告知国有企业及其出资人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 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 (含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非上市股权,下同)的转让符合以下条件的,资产公 司可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原国有出资人或国资部门指定的企业:

()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从事战略武器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核心重 点保军企业的股权资产;

()资源型垄断型等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国计民生行业的股权资产;

()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宜公开转让的股权资产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直接协议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 除以下情形 ,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

()资产公司向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国有出资人转让股权的,经财 政部商国资委审核后,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以审计的每股资产净值为基础, 由双 方依商业原则协商确定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

()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原股东用债转股企业所得税返还购买资产公 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无须经过处置公告和资产评估,双方应根据企业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转让价格, 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净值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  国务院批准的债转股项目股权资产及评估价值在 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转让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 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资产 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应当暂停交易重新履行资产公 司内部处置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股权资产时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的 转让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 易系统进行并根据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披露转让信息

第二十五条  除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资产公司转 让外资产公司不得对外转让下列资产 :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债权; 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  国防军工等涉 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 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债权

第二十六条  资产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员转让不良资产: 国家公务员金融监 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 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资产公司在 处置公告中有义务提示以上人员不得购买资产

第二十七条  资产公司可按资产处置程序自行确定打包转让资产对于打 包处置项目可采用抽样方式通过对抽样项目的评估或内部估值推断资产包 的总体价值确定打包转让的底价

对于将商业化收购资产与政策性资产混合处置的资产(),资产公司必须 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分摊成本据实分配收益不得人为调剂

第二十八条  资产公司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间等要求进行资 产处置公告国家有关政策另有规定除外特殊情况不宜公告的需由相关政府部 门出具证明

第二十九条  资产公司委托处置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原则即回收的价值应足以支付代理处置手续费和代理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诉 讼费公证费资产保全费和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并应有结余

第三十条  资产公司可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和处置严格执行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置方案按资产处置程序确定

资产公司利用外资处置资产应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升资产价值

第三十一条  资产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需注入部分资金提升处置回收价值的在业务许可范围内按市场原则和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为避免竞相压价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减少资产损失资产公司处置资产中,凡涉及两家或两家以上资产公司的共同资产,应加强沟通和协 ,共同做好维权和回收工作,不得相互之间发生恶性竞争

第三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对未处置和未终结处置的资产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这部分资产(包括应计利息表外应收利息)应得权益继续催收

资产公司接受抵债资产后, 必须保障资产安全, 应尽可能及时办理过户手,并按资产处置程序和回收最大化原则,择机变现,不得故意拖延或违规自用资产公司应加强抵债资产的维护,建立定期清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当导致资产减值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的项目台账, 对每一个资产处 置项目应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加强对回收资产处置费用及处置损益的计划管 ,并持续地跟踪监测项目进展对一个资产处置方案(金额按单个债务人全部 债务合并计算),如预计其全部回收资产价值小于直接处置费用的,原则上应另 行考虑更为经济可行的资产处置方案

第三十五条  资产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严格加强资产 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对资产处置专门审 核机构的资产处置审查意见和表决结果必须如实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资产公司及其任何个人,应对资产处置方案和结果保守秘密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资产公司为了处置资产必须公布有关信息外, 严禁对外披 露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信息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资产处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资产处置进行干预,资产公司必须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资产处置的干预

第三十八条  资产公司要强化一级法人的管理, 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的制 约机制和授权管理,健全资产处置项目各种可行方案的比较分析机制,严禁采取 超授权越权逆程序等违规手段处置资产,严禁虚假评估,严禁伪造虚假档案和 记录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实质上防范商业风险道德风险,按照最优方案处置资

 

第六章  处置权限划分

第三十九条  资产公司以打包形式收购的资产, 应将整包资产的收购成本 按照适当的方法分摊至包内的每户单项资产, 作为该户单项资产的收购成本入 

第四十条  资产公司应采取合理审慎的方法确定资产处置的盈亏平衡点 计算盈亏平衡点时,应考虑资产收购成本融资成本以及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成本和各项税费等因素资产处置项目的预计回收价值可以 弥补或超过上述各项成本及税费的视为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不足以弥补各 项成本及税费的视为未达到盈亏平衡点差额为预计亏损

第四十一条  对达到或超过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公司可按照 资产收购成本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 之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分 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超出授权额度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 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未达到盈亏平衡点的资产处置项目资产公司可按照预计 亏损的一定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分支机构的授权额度授权额度之内的资 产处置项目必须经分支机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由分支机构负 责人批准;超出授权额度的资产处置项目必须经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 构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十三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对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计划内 的兼并破产等政策性核销债权的处置资产公司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 意见从相关部门批准或通知之日起资产公司对相关债权予以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资产处置尽职调查和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分支机构资产处置进行审计

资产公司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和专员办设立资产处置公开举报电话对举 报内容如实记录并进行核实和相关调查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和专员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资产公司及分支机构资 产处置过程的合规性和处置结果进行抽查

第四十六条  对发生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经查实按照处理 人和处理事相结合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进行相应的 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 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资产公司应有应得权益;

()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处置资产;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处置方案;

()隐瞒或截留处置资产回收资产和处置收入;

()在进行收购成本分摊入账时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资产公 司既定的成本分摊入账原则;

()玩忽职守造成债务人逃废债务;

()内外勾结串通作弊压价处置资产;

()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私下处置;

()泄露资产公司商业秘密;

()抵债资产管理不善,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造成资产损失;

 (十一)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十二)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

(十三)其他因自身过错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资产公司资本金项下股权资产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管理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资产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同时废止以往其他规 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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