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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7-17 15:35:33.0 来源: 点击数:648

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提升代理机构执业水平和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2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 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 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包括青海省内注册的代理机构和 省外注册省内执业的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专 职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 缴纳社会保险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  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名录注销、从业管理、 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按照省级统一备案、分级监管原则,各级财政 部门根据采购预算级次,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 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推动业务转型, 鼓励代理机构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不断提升在采购需求设定、采购流程执行、采购合同拟定等方面的专业化服 务能力。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和 效率原则,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代理机构名录登记

第八条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符合从业条件的 代理机构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   及“青 海政府采购网”()  完成在线注册 登记,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代理机构登记、注册时需 填报以下信息: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 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人员有效身份证明、与代理机 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等信息、所在代理机构为专职人员缴纳社 会保险费等相关证明;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内控管理制度、人员 培训管理制度、采购代理执行工作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 廉洁制度等;

(四)评审条件和设施信息,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 评审室照片、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等情况;

(五)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名录将在“青海政府采购网”向 社会公开。

第九条  代理机构发生登记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 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青海政府 采购网”自行更新信息。

第十条 已登记进入名录库的代理机构停业、拟注销名 录登记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 向省财政厅提交《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注销名录登记申 请表》(附件1),省财政厅经审查后及时注销其名录登记信 息,并收回系统操作权限。

第三章 代理机构从业管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 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 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 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的标准。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 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期限、档案保存、 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答复供应商质疑的范围及权限、  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供应商的质疑事项 逐一进行认真、详细答复,答复时应向供应商提供充分、具 体的依据,不得敷衍了事;涉及采购人、评审委员会的事项, 代理机构应及时报告采购人,并组织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 疑。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 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 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 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 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 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 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服务费应结合行业规定、 项目特点、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降低供应商交易 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 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 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十六条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 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 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 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由专人负责管 理,在安全场所存放,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和检查,确保档理,在安全场所存放,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点和检查,确保档 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 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及依法 实施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代理机构 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对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质疑答复和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及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过 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 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专职人员政府采购法律 法规政策、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积极参 加财政等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提升综合素养。

第四章   代理机构记分管理

第二十条  我省对代理机构实行记分管理,即对代理机 构内部管理、业务操作等情况进行量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 负责代理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的记分管理。管理依据 为《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规则》 ( 附 件 2 ) ( 以 下简称《记分规则》)。记分管理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廉洁奉公原则。省财政厅依工作实际适时对《记分规则》进行评估和调

第二十二条  记分管理采用百分制,各代理机构初始分 值均为100分。根据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轻重程度,分别 扣3分、6分、9分、15分和20分。对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 为的,按次数累计记分。对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财 政部门可以视情节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代理机构存在的违法违 规行为充分调查,听取代理机构异议。对于事实清楚、证据 充分的,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开具政府采购监督处理决定 书(附件3)(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并将扣分情况及时录 入“青海政府采购网——诚信管理——违规管理”模块,在 “青海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进行记分管理的周期为自然年 度。一个记分周期满后,扣分不足20分的代理机构,该周期 内扣分分值予以消除,下一年度重新开始计算。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扣满20分的代理机构,由省财政厅进 行约谈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附件4),暂停其在“青海政府 采购网”的账号使用权限; 一个记分周期内扣满40分的代理 机构,除执行前述措施外,将该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并纳入年度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对象。

第二十五条  被暂停账号使用权限的代理机构应及时进 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作出处理决定的财政部门。各级 财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完成整改的代理机构进行验收 核查,并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改验收表(附件5)。验 收合格的,开放其在“青海政府采购网”的账号使用权限; 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继续整改。

第五章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本省的代理机构监督检 查工作,并对代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

市(州)、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本级政府采购 项目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采取专项监督检查和日常监 管相结合的方式对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制止、纠正违法 违规行为;受理举报、投诉;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代理机构 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等。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可采取抽取项目、自行检查、书面审 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办公场所、评审场所及监控设备是否满足代 理机构从业要求;专职人员数量及专业化、参加教育培训情 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等;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 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二)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 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方式与程序、评审专家抽取、采购现场 组织、采购结果确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合同备案、 信息公告、质疑答复、档案管理等情况;

(三)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检查前向代理机构送达检查通知,代理机构自收到检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按要求报送检查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阻挠、逃避检查,  不得转移、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的结果应通过 青海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记分管理及监督检查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可参考财政部门公布的记分情况和 监督检查结果,结合采购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科 学合理审慎选择代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和监督检查 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达到行政处罚的,按 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延伸检查中发现采购 人、评审专家、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 法作出处理处罚。

检查中发现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 门处理。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3日起施行。青海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 (修订版)的通知》(青财采字〔2020〕7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注销登记申请表

2. 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规则

3.政府采购监督处理决定书

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改通知书

5.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整改验收表

 

附件1

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注销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签章                                       填表日期:

 

代理机构名称

首次登记时间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营业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注销原因

代理项目情况(若数量多可另附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是否已移交档案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2

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规则

序号

情  形

一次扣3分

1

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合规的,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协议没有明确采购代理范围、 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的;

2

采购文件设置的评审方法或采购需求不具体的;

3

采购文件将资格条件列入评审标准的;

4

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不完整、错误,或者就同一采购项目发布两次及以上内容相同的采购信息的;

5

未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或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的;

6

采购活动开始前有关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采购活动开展的,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化系统项目信息录 入错误、评审场地未确定或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等未对采购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7

供应商已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仍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

8

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准时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的:

9

未按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

10

对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不实或恶意评价,经评审专家申诉有效的;

11

依法需要终止采购活动,未发布项目更正公告并说明原因的;

12

在评审过程中,给评审专家阅读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时间不够充足,或者无正当理由催促评审 专家尽快结束评审的;

13

未按规定对采购文件中涉及废标、无效投标、无效报价等有关重要内容予以宣读,未提请评审委员会成 员认真核对采购文件资格、评分标准有关条款的;

14

同一采购项目的归档文件与发出的采购文件、网上公告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15

未制订、执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的;

16

采购程序、采购文件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致使供应商举报、质疑、投诉,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 积极配合处理,消除损害结果的;

一次扣6分

 

17

未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的;

18

发出的采购文件要素不全、内容错误或有缺项漏项的,或前后条款自相矛盾、存在歧义的;

19

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未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的;

20

指派非专职人员单独开展政府采购业务,造成采购失误的;

21

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未将评审委员会成员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统一保管,或者出现评审委 员会成员拒不上交,但未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的;

22

采购人采购需求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未提供专业性意见建议,仍然违规执行的;

23

采购文件中的评分标准、采购需求设置不合规,或者多数专家不能理解不能继续评审的;

24

采购文件提供、澄清、修改、延长投标(响应)截止日期或者调整开标(响应)日期等未按规定时间执 行 的 ;

25

在组织开标、评审过程中,存在倾向性的解释或说明,但经调查,未对采购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26

未按规定时间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27

未按规定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或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时未发布中标(成交)供应商评审总得分的

28

未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政府采购合同的;

 

29

在代理业务中有明显过错且处置不当,或者因服务态度恶劣致使供应商举报、投诉,经查实,代理机构 应承担责任的;

一次扣9分

30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31

违规收取采购文件费用的;

32

未依法送达询问或者质疑答复的;

33

在处理询问、质疑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收法定期限内适格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的;

2.询问、质疑答复未针对询问、质疑的事项,导致投诉成立或一年内收到三次及以上投诉的

3.对质疑或者询问事项答复不认真、不详细,答复时提供的依据不充分、不具体,敷衍了事的;

4.询问、质疑答复违背客观事实,或者在处理过程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5.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告质疑处理情况资料的;

6.在处理询问、质疑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4

引导或协助采购人违规操作的;

 

35

在采购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况,未及时向监管部门上报或者隐瞒实情的;

36

在收到财政部门送达的投诉书副本后,未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情况说明,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 其他有关材料的;

37

因文件排序、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不必要的签章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 (响应)的;

一次扣15分

38

收取或者退还保证金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39

采购文件中设置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40

因代理机构的原因, 一年内收到三次及以上投诉并认定成立的;

41

瞒报、虚报、乱报或未及时提供财政部门要求的有关信息的;

42

在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不配合财政部门的;

43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

44

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

45

未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如优先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监狱

 

企业发展、采购国产产品等);

46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

47

采购活动现场组织混乱,与评审无关的人员进入评审现场、评审过程中出现评审专家成员及现场工作人 员查看或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随意进出现场的;

48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49

采购程序、采购文件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致使供应商举报(或信访)、质疑、投诉,代理机构应承担 责任,且未积极配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一次扣20分

50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

51

擅自代理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52

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

53

代理机构登记注册信息时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的;

54

代理机构人员恶意诋毁、排挤其他代理机构,或唆使供应商恶意投诉的;

55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56

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的;

57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8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59

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资料的;

60

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或为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

61

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标底及评审专家等信息的,或者实施其他可能影响公 平竞争行为的;

62

擅自将电子开评标程序变更为线下开评标程序的;

63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不清晰可辨的;

64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擅自改变评审结果的;

65

组织样品评审和样品保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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