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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百:关于未经国有产权登记的国有股权转让的问题咨询

2024-06-29 16:12:38.0 来源: 点击数:2370

一、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第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二、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二条、第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即企业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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