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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八十三:关于如何确定国有资产评估委托方的问题咨询

2024-06-29 14:28:05.0 来源: 点击数:2140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作价参考在企业实施相关经济行为时,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重要信息,不宜由交易双方共同委托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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