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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BK0246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转让

2019-05-20 16:40:15.0 来源:青海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2078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31-36号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可参与所有标的的竞价。每个意向受让方可根据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数额,购买相应数量的标的(2万元只可购买1个标的,4万元最多可购买2个标的,以此类推,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数量每增加2万元,最多可购买的标的数量增加1个),达到成交数量后,则不能再继续参与竞价。
3、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价款5%执行,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4、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5、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一次性足额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每个标的履约保证金2万元。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接完毕并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受让方须持与受让方名称一致的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资产交接单》前来大连产权交易所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
(5)同意标的变更登记手续均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负责协助办理,办理标的变更登记手续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包括转让方应缴纳的增值税),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同意在转让标的变更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7)知悉大连产权交易所负责为受让方提供交易服务费发票,不负责提供二手车销售发票。
(8)知悉应在标的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要自行核对车辆的发动机号与车架号,如发现与车辆原始登记不符,请及时告知大连产权交易所,并不要对该车进行维修及养护等资金投入,如3个工作日内对标的信息没有任何反馈,大连产权交易所将视为受让方已核对该车实际状况与原始登记无误,为此再发生的任何纠纷及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知悉并同意本次转让的车辆保险、年检、违章及现状等可能存在瑕疵情况,转让方、大连产权交易所均不对车辆瑕疵承担担保责任。知晓并同意须在报名前自行核实车辆瑕疵具体情况及瑕疵处理所涉及费用事项,同意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10)同意受让方在移动车辆时发生的一切费用、安全事故及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对车况较差或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须雇用拖车。
(11)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6、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7、本项目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挂牌公告信息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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