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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开展非上市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青金办发[2011]96号)

2018-09-30 15:05:55.0 来源: 点击数:11810

 

要点提要: 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的对象:凡在我省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企业的国有股、法人股、集体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个人股等股权,均属于股权集中托管中心。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机构,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从事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专门机构。鼓励非上市企业在全省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试点单位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股权托管中心办理登记及相关托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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