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信息 > 通知公告 > 详细信息

去市场化的“手拉手”交易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2013-10-17 11:05:18.0 来源: 点击数:19951

                                去市场化的“手拉手”交易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新浪产权访北京大学教授 曹和平

    《企业国有资产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您怎么看待这部法律的出台以及带给产权市场的重要意义?

  曹和平:《企业国有资产法》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项。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和修改,于2008年10月获得通过,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立法有两个阶段,一是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二是此次将暂行条例变为国家法律。行政意义上的《条例》与国资委特设机构合起来起到了划分职权、明确监管边界的作用;但以法形式使上述管理的实践具有了全民强制而不是国家颁布,部分监督的地步。其进步意义是非常重大的。 

  首先,《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从一个部门法规升级为一部法律强制后,国有资产管理和保护中的相关责任是不再是部门监管,部门间协调的保护力度不均匀问题了,违法后可以在整个经济范围强制,协调仅仅是国家间的事情了。出现国有资产的流失案例后,当追究法律责任时,任何个人和部门的拖延都是和国家法律相对抗。例如,在发生利益冲突后,一个经济自然人就有可能依据法律和一个巨量的经济法人,甚或是某一级或者某个失职部门在法律意义上平等“角力”,依据经济力量和权势压人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当然,诉讼地位上的平等并不能完全解决诉讼力量上的均衡)。

  第二,《企业国有资产法》通过之前,我国已经先后颁布实施了《公司法》和《物权法》,为公司治理和物权保护提供了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保护,《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上述两法的延续,从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到国有资产物权保护再到国有资产的转让原则等给与了规定,比三号令更为详尽。

  第三,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进场处置”。我相信这是产权交易业界期盼已久的。但是比三号令要细密。《国资法》不仅法不仅覆盖了国有资产,而且言明了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这就为金融类非金融企业的金融资产的处置和交易提供了执行的边界。比如,国务院令378号和3令均未将金融类国有企业纳入其中,3号令虽然是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但不论是国资委还是财政部均认为该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在细密程度上,该法诠释了“企业改制”的三种情形: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改为国有控股公司或非国有控股公司;三是国有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除此之外,不影响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均不属于“企业改制”。这就加强了对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同时弱化对不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但还有待后续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在明确范围,诠释标概念的基础上,产权流转的定义就进了一步,从法律上堵住了交易环节的不少漏洞。例如,第五章专章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并且需要履行审批、评估、公开交易等程序性要求。以认购增资形式稀释国有股权的,属于转让国有资产的形式之一。在实际操作中,非国有资产认购国有企业的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权比例下降,同样适用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另外,在 转让批准、清产核资、评估、公开交易、变更登记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

  新浪产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一种非标准化的交易,在您看来,牵手进场有没有其合理性,强制进场就一定是合理的吗?

  曹和平:这个问题问得好。中国产权市场和世界的资本市场都做不到彻底的市场化。场外市场(OTC)的初级形式,也是最大的交易权重部分,都是手拉手。手拉手没有什么不对,在市场缺失条件下,手拉手就是一个时点单一交易市场。但是,当市场存在的条件下,手拉手明显不如市场交易价值大,还仍然实行手拉手的去市场方式的交易,其中的猫腻就太大了。

  新浪产权:我们曾经接触到这样一个案例,一个电力央企将其在一个地方的电厂卖给了当地的一个煤矿,这是非常符合国家“煤电联营”的政策的,但这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牵手进场”的案例。

  曹和平:我们不能排除无市场条件下的这种手拉手交易的合理性和无奈。但是,当市场存在的时候,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时会有意识地躲避市场,这种情况是存在的。我就碰到了同一家企业的两个股东,拥有多数股权的企业仅仅卖了拥有少数股权企业一半的价格,而且,前者的交易是在后者之后实现的。

  当让,实点性的“市场”有时候也不起作用,比如遇到恶意收购的情况,通过高价收购了一家企业,但收购之后并不用来经营,而是把厂房推倒,员工解散,把工厂的场地作为商业开发。这时候的交易就是一场恶梦。由于股权交易是一种非标准化的商品,造成产权交易的时候很难有办法避免这种恶意收购。

  所以在企业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会根据各种各样的情况来设定受让条件,甚至带有明显的指向性,也就出现了手拉手进场的现象。但是,怎样辩解,在存在市场条件下,绕过市场进行去市场化的交易,其作为滋生腐败的土壤的概率一定很高。

深度观察

上一篇: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下一篇: 没有了

0

友情链接

  •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办公室电话:0971-6113361    邮编:810000    传真:0971-6113361
  •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7号A座15楼(海湖新区交通银行)     E-Mail:qhcqjy@vip.163.com
  • 备案号:[青ICP备090000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