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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工作计划》

2019-11-21 16:21:12.0 来源: 点击数:8561

《青海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工作计划》


重点摘要:

1、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完善国有资产价值发现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发挥专业化中介机构作用,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依法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推动国有产权交易在各级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平台进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并加强国有资产交易信息收集、汇总和分析。在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坚持国有资产市场化定价原则,鼓励通过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发现和合理确定资产价格,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完善市场主体退出资产资源优化利用制度。加快构建多元化资产流转平台。引导股权、债权及其他各类资产进入青海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青海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资产流转和变现创造良好市场基础。


全文如下: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决策部署,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促进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任务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司法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2019年9月2日


青海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精神,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促进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青海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出如下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优化存量、防范化解产能过剩、加快僵尸企业出清,逐步建立起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覆盖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市场主体退出渠道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明显下降,无效低效市场主体加快退出,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

      二、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完善规范退出的条件、标准和具体程序,使各类市场主体均有适当的退出方式和渠道。

      (一)规范自愿解散退出。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其设立章程中应按照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对解散事由作出约定,当解散事由出现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市场主体按照治理程序决议解散,自愿退出市场。

      (二)建立健全破产退出渠道。在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建立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扩大破产制度覆盖面,畅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

      (三)稳妥实施强制解散退出。严格限定市场主体因政府公共政策规定而强制解散退出的条件,稳妥处置退出后相关事宜,依法保护市场主体产权。统一市场主体强制解散退出的标准和程序。对强制解散退出应设定救济程序,依法保障退出市场主体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清算注销制度

      市场主体出现解散事由,应按程序依法组织清算组开展清算。市场主体无法就自行清算达成一致或相关责任主体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依法及时申请注销登记。清算过程中符合破产条件的,应依法及时转入破产程序。

      (一)完善市场主体清算机制。

      强化市场主体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根据市场主体不同性质和类型,明确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和清算期限、清算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完善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机制。(省法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深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减少或取消现场办理环节,提高注销登记制度的便利程度,降低市场主体退出的交易成本。严格落实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允许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手续。进一步优化企业一般程序注销服务,需要办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的,可以选择通过线上或线下办理;企业依法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的,可以选择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告;不再收取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报纸公告样张材料。搭建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全面实现企业注销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等信息部门间共享与同步指引。(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持续推进)

      四、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达到法定破产条件,应当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理,或推动利益相关方庭外协议重组,以尽快盘活存量资产,释放资源要素。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经营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利用破产重整或庭外协议重组等方式,推动企业债务、股权结构和业务重组,恢复生产经营。对丧失经营价值和再生无望的企业,要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

      (一)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完善企业破产启动与审理程序。完善破产程序启动制度,厘清政府、法院、债务人、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义务。细化完善破产重整案件立案审理流程和规则,依法对符合破产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同步启动破产程序,不得设定超出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强化破产案件提级初审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破产案件立案、审理的指导和监督,为破产重整案件顺利进入司法程序提供制度保障。及时总结执行转破产实践经验并推广应用。建立破产简易审理程序,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对于债务关系简单、资产规模不大、无风险隐患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适用简易破产程序,缩短时限、快审快结。完善跨境破产和关联企业破产规则,推动解决跨境破产、复杂主体破产难题。完善破产企业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制度,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行为。(省法院、省司法厅、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倡导积极重建的破产重整理念,切实解决企业破产污名化问题,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促进企业重组重生,通过司法清算和破产审判对企业进行救治和出清,实现生产要素重新组合,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健全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明确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和庭内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程序转换和决议效力认可机制。细化完善重整程序实施规则,规范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完善重整程序中的分组表决机制。优化管理人制度和管理模式,明确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的权利界限,合理发挥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的作用。建立吸收具备专业资质能力的人员参与重整企业经营管理的机制,促进重整企业保持经营价值。(省法院、省司法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落实国家个人破产有关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推动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

      完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陷入财务困境、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推动建立常态化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依法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协调解决破产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经费保障、职工安置、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等问题,着力构建常态化的“府院破产统一协调长效机制”,同时避免对破产司法事务的不当干预。(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明确政府部门破产行政管理职能。在总结完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政府部门要切实承担破产管理人监督管理、政府各相关部门协调、债权人利益保护、特殊破产案件清算以及防范恶意逃废债等破产行政管理职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四)加强司法能力及中介机构建设。

      加强破产审判能力建设。深化破产审判机制改革,根据各地审判实践需要,在条件成熟的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动组建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团队,优化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团队的职责和内部管理体系,加快设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或破产合议庭。加强对破产审判专业人员的培训和专业队伍的建设,完善对破产审判法官的考核机制,着力培养专业审判法官队伍,积蓄相关工作经验,推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省法院,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大力培育破产管理人队伍。进一步细化完善管理人职责,明确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发现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行为时依法提请法院移送侦查的职责,进一步优化破产管理人名册制度、管理人选任机制和管理人报酬制度,探索将审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纳入管理人名册,拓宽管理人准入渠道,充实管理人力量,优化管理人队伍内部结构。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考评、确定相应等级。积极开展管理人履职能力培训工作,支持和推动管理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强化对管理人的履职考核和动态监督管理,督促管理人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省法院负责,持续推进)

      五、完善特殊类型市场主体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制度

      (一)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径。严格落实国家对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的相关规定,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加强应急管理,研究制定《青海省经济金融重大风险早期预警办法(试行)》,强化省内被监管机构经济金融重大风险早期监测预警,规范预警流程,明确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早期预警职责,做到金融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制定退出风险处置预案,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属地内上市挂牌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日常监管,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审慎推动相关主体有序退出市场。(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完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概括转移制度。及时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依托存款保险制度和保险保障基金、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等相关行业保障基金,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强制退出时的储蓄存款合同、保险合同、证券业务合同、资产管理业务合同、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等各类合同和业务的转移接续。(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

      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企业债务处置,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各市州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协作沟通,切实解决企业融资困难,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做到支持优质企业、稳住困难企业、有序退出“僵尸企业”。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分类处置,将处置“僵尸企业”工作任务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考核压实处置“僵尸企业”的企业主体责任,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国资委、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完善特殊类型国有企业退出制度。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厂办集体企业存在的出资人已注销、工商登记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账务账册资料严重缺失等问题,明确市场退出相关规定,加快推动符合条件企业退出市场,督促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尽快实现市场出清,必要时通过强制清算等方式实行强制退出。(省国资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健全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退出机制。

      进一步细化完善非营利法人、社会组织解散清算制度,确保其在及时有序注销的同时,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挪用。注销登记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尽快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同时,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离任审计和注销报告审计工作。参考企业法人破产制度,推动建立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破产制度。完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相关制度规范,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退出。(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

      (四)完善特定领域退出机制。

      规范特定领域退出程序。建立政策成本效益和成本有效性分析制度,审慎评估因公共利益而要求经营者退出特定生产或业务领域的必要性,按照比例原则以成本最小化的方式达成政策目标,尽量避免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完善特定领域依法退出机制。对竞争性领域,审慎使用强制退出方式,主要通过激励性措施引导实现特定领域退出;因公共利益确需强制退出的,应依法建立补偿机制,保障退出市场主体和其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对垄断性行业和其他实行许可管理的行业,应在行业监管规则中明确经营者退出标准,并定期开展审查,经营者达到退出标准的,应依法退出特定生产或业务领域;行业监管规则中应同时明确因公共利益需退出的事由、程序和补偿标准,作为经营者准入条件,当事由出现时,应按法定程序退出并按标准进行补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甄别和预警机制

      (一)完善市场主体优劣甄别机制。

      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弘扬诚信文化,鼓励、支持和引导各行业(领域)开展诚信创建活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使市场主体树立守法诚实经营理念,自觉遵守商业道德。建立健全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推进信用承诺和信用评级评价工作,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和凡办必查机制,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受惠得益,让失信者处处受限、寸步难行,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完善竞争政策。加强对实施垄断、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各类垄断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提高市场竞争的充分性与公平性。(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持续推进)

      规范产业政策。针对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突出功能性、预测性,审慎使用可能造成市场扭曲的政策工具,对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完善市场竞争环境和营商环境,防止由政府越位和过度干预造成逆向选择。(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建立市场主体退出预警机制。

      强化企业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企业财务和经营信息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的责任要求,对披露信息不合法、不合规及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限期整改,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公众公司应依法向公众披露财务和经营信息。非公众公司应及时向股东和债权人披露财务和经营信息。鼓励非公众公司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国有企业参照公众公司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强化企业在陷入财务困境时及时向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到2020年,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和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健全,公示渠道畅通、公开流程透明,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青海银保监局、青海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建立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机制。推动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支持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企业综合信用评价。鼓励引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信息中介机构研究建立反映市场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率的评价指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建立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库以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等信用信息平台,整合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对一定债务规模以上企业债务风险的监测,加快一定债务规模以上企业的负债、担保、涉诉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依法公开和部门间共享,鼓励企业自主对外披露更多利于债务风险判断的信息,合理引导企业使用好上述国家和全省信用平台公示的信息。探索通过信息化竞争方式,对破产财产处置实行网络拍卖等,实现破产财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建立自然人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居民部门债务水平和债务结构的分析监测,完善自然人债务风险评价指标和预警机制,建立社会公众财务风险管理及理财能力教育培训机制,防范自然人过度负债风险,处理好债权人权益保护与债务人生存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关联权益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社会安全网。

      指导退出企业做好劳动关系处理,结合退出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积极稳妥解决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关系省内、省际间或向跨统筹地区以外的转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及未支付的加班费、及时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切实保障退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依法保护金融债权人利益。

      明确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法律地位。推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领域的金融债权人组建相对统一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不断完善债委会运行机制,督促债委会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多方协同,通过共同推动改善企业金融服务质效、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市场主体退出等方式,妥善做好信用风险化解处置,切实帮扶困难企业纾困化险,有效发挥债委会稳预期、稳信贷、稳支持的作用。进一步明确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议事规则和程序,通过统一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加强与债务人的沟通协调,避免金融债务过度累积防范恶意逃废债,有效监控债务风险,维护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青海银保监局牵头,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青海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促进金融债权人积极推动市场主体退出。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领域的金融债权人积极参与破产程序,支持金融债权人加强对企业等市场主体债务风险的监测,推动金融债权人积极化解市场主体债务风险,促进市场主体及时出清。(青海银保监局牵头,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青海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完善国有资产价值发现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认定及追究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发挥专业化中介机构作用,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依法履行资产评估程序。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推动国有产权交易在各级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平台进行,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并加强国有资产交易信息收集、汇总和分析。在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坚持国有资产市场化定价原则,鼓励通过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发现和合理确定资产价格,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国有资产退出审批机制和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防止因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加快修订《青海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青政办〔2018〕40号)进程,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配套政策

      (一)完善信用记录与信用修复制度。

      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各部委联系沟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有关的信用记录与信用修复制度规范和标准体系以及操作规程等,依法依规引导相关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开展信用修复,使重整成功的企业按程序退出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司法等系统的黑名单,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行为,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实现企业信用重建,建立完善有利于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牵头负责,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责任人信用记录机制。对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恶意逃废债特别是恶意逃废职工债务、过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库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强化信用监管。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关联到相关主体名下,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公示共享,实施联合惩戒。结合自然人破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信用记录及信用修复制度,形成以信用为核心的自然人市场行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牵头,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青海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相关财政税收政策。

      优化企业破产重整税收政策环境。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破产重整税收支持政策,结合实际及时为符合条件纳税人开展实地政策宣传辅导并就难点堵点问题进行答疑释惑,落实好亏损弥补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政策,为企业破产重整营造良好环境。(省财政厅牵头,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探索研究破产经费筹措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州)探索建立破产经费筹措机制,对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市场主体,可通过筹措经费帮助支付有关费用。(各市州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持续推进)

      (三)完善市场主体退出资产资源优化利用制度。

      加快构建多元化资产流转平台。引导股权、债权及其他各类资产进入青海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青海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退出过程中资产流转和变现创造良好市场基础。(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青海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涉及的市场交易制度。依法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退出。依法支持重整上市公司通过重大资产交易安排、股份发行等方式开展融资,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监管制度,畅通市场主体的上市和退市渠道。(青海证监局、省法院牵头负责,持续推进)

      (四)健全社会公示和监督制度。

      健全社会公示。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主动注销和强制退出的公告、异议等制度。推进部门共享市场主体退出相关信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公示制度和退出后相关责任人失信惩戒记录公示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持续推进)

      推动社会监督。对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以及不依法清算的市场主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青海省属地内重点新闻网站和中央新闻网站青海频道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九、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

      (二)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密切关注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体系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及时启动各相关领域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切实为市场主体依法退出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

      (三)落实工作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划分,明确责任人,细化改革措施,确保相关改革事项按时完成。

      本《工作计划》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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