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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企业实物类资产处置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国资【2014】136号

2017-12-06 11:07:23.0 来源: 点击数:11443

摘要: 关于规范企业实物类资产处置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国资产136号 各州(市)国资委,省属出资企业,省级有关部门,省产权交易市场: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物类资产转让工作,提高资产处置的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企业实物类资产转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实际控股及所有子公司)将所属实物类资产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简称省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省属出资企业在省外的资产转让,可以通过省产权交易市场的网络化平台,完成项目公告及异地征集受让人的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矿产探矿权及采矿权、房屋及建筑物、在建工程、存货、机器设备等资产。如涉及企业股权按照《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产[2009]34号)办理。
本通知所称实物资产转让是指发生所有权、用益物权变更登记,引起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的行为。
三、重要实物类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矿产探矿权及采矿权等无形资产,不论账面金额大小,在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书面意见后,须报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选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在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对评估结果备案后,进入省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转让。
四、一般实物类资产,如车辆、设备等,资产原值在40万元(含40万元),账面净值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资产转让,在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进入省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转让。
资产原值在40万元、账面净值在1万以上的资产转让,在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书面意见后,须报有关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有关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选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在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对评估结果备案后,进入省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转让。
资产账面净值:指资产原值减计提的累计折旧(不含计提的减值准备)。
五、实物类资产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备案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企业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企业应当获得相关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再发布实物资产转让公告。
六、省属出资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知的规定,规范对实物类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企业集团的实物类资产管理制度,上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七、实物类资产确需在省属出资企业集团内部调配的,应当在省属出资企业的全资及绝对控股企业间进行。对报废的设备、备件、运输工具等改变用途的,除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外,由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鉴证凭证》,证明改变用途。
八、实物类资产转让涉及上市公司的,国家有另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省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完善实物类资产交易规则、流程,不断创新交易手段,提升服务水平,为企业实物类资产交易做好服务保障。
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规定,不得擅自处置或拆分处置实物类资产。企业实物类资产转让过程中,未按规定在省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转让行为无效。对擅自处置资产,未按规定进行交易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按《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产[2009]34号)有关规定问责。
十一、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省属出资企业实物类资产转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省产权交易市场有关实物类资产转让的制度建立、系统建设、流程设计、交易行为、重大问题报告以及信息披露等实行指导和监督。省产权交易市场未按规定或流程,有违规或暗箱操作行为的,按《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青国资产[2009]34号)有关规定问责。
十二、出资企业负责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实物类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实物类资产转让行为,对所属企业实物类资产转让进行监督检查,并负有管理责任。
十三、州(市)国资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知的规定,规范本州(市)企业实物类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企业实物类资产转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省属出资企业及州(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集团或州(市)实物类资产转让情况报告上报省政府国资委。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上年度企业实物类资产转让的交易数据、进场交易的监督检查情况、典型案例等。省产权交易市场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实物类资产进场交易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国资委。
十五、本《通知》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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