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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青国资产[2009]40号)

2017-09-05 来源: 点击数:53676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摘要:

      1、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2、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4、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

青海省国资委《关于确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精神和几年来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试点工作情况,经审查,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符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条件,现正式确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发布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组织产权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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