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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是制度的安排
——国有资产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公开处置的说明

2013-12-04 16:04:43.0 来源: 点击数:7403

国有资产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依据: 
        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7〕118号)第六条“成立青海省国有产权转让市场。以省产权交易市场为主,在各州地市设立分支机构,通过信息联网,形成全省统一的产权转让网络。国有产权转让及国有资产抵押、罚没、缉私、拍卖、出售必须到产权转让市场,按交易规则进行。”(见附件1) 
        2、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闲置资产调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国资字[1998]116号)的第四条第二款“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国有资产由申请单位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委托取得国有资产管理局授予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转让底价,然后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按规定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资产处置结果下达资产处置的批复。”第十三条第一款“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调剂(不包括无偿划拨的资产),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按照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第二款“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登记核实,资产评估,并以国资部门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底价,进行交易。”(见附件2) 
        3、《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第二十一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见附件3) 
        4、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管资〔2009〕168号)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经批准变卖或报废的资产,应当通过资产处置平台实行进场交易或统一回收处理。”依据《国务院机关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的“国有资产处置交易由北京产权交易所承担。北交所设立中央行政事业单国有资产处置服务机构,并提供包括评估、审计、拍卖、招投标、法律咨询、交易、结算等服务”(见附件4) 
        (二)企业、事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依据: 
       
1、国家法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取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见附件5) 
        (2)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见附件6) 
        (3)依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第五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第十一条“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见附件7) 
        2、青海省的法规 
        (1)我市场是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的批复》(青政办函[1997]54号)合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见附件8) 
        (2)依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的通知》(青国资字第[1997]128号)二(四)款“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由产权交易机构按交易规则和规定的方式进行转让”。四(二)款“国有企业闲置资产的调剂,必须要进产权交易市场,按交易规则进行交易。”(见附件9) 
        (3)我市场于2004年依据《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确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的通知》(青国资产[2004]60号)成为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试点机构。并于2009年依据《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确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青国资产[2009]40号)正式成为青海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见附件10 ) 
        (4)我市场于2009年依据《关于确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我省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备选机构的通知》(青财企[2009]537号)被确定为青海省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备选机构,并于2010年通过青海省财政厅公开报名、资质审查、评审、结果公告等严格程序之后,依据《关于确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承办我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并推荐该机构承担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青财地金[2010]1256号)正式成为青海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见附件11)


附件1:《青海省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7〕118号)
附件2:《青海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闲置资产调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国资字[1998]116号)
附件3:《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教[2008]495号)
附件4: ①《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国管资〔2009〕168号)
②《国务院机关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
附件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附件7:《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附件8:《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的批复》(青政办函[1997]54号)
附件9:《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的通知》(青国资字第[1997]128号)
附件10;①《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确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的通知》(青国资产[2004]60号)
②《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确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
附件11:①《关于确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为我省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备选机构的通知》(青财企[2009]537号)
②《关于确定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承办我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并推荐该机构承担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青财地金[2010]1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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