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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
1.应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持续经营资格,不存在因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等终止经营情形;
2.近三年无重大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的行为;
3.应当具备充裕的资金受让转让标的,且应当向转让方承诺其用于受让转让标的股份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被任何第三方(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法人、自然人)追缴的情形;
4.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评估基准日目标公司的债务及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目标公司经营性亏损;
5.同意在股权转让同时代北京嘉禾鑫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该公司尚欠股权转让方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400万及利息;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申请时应缴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00万元到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定帐户。
<二>.自然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不存在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为逾五年,或者因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五年的情形;
3.不存在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情形。
4.不存在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情形;
5.不存在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6.具有充分的资金受让目标股权,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被任何第三方追缴的情形;
7.能够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评估基准日目标公司的债务及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目标公司经营性亏损;
8.同意在股权转让同时代北京嘉禾鑫源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该公司尚欠股权转让方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400万及利息;
9.熟悉矿业行业;
10.意向受让方在提交申请时应缴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00万元到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定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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