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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国有财产应由财政部门综合管理
 
来源: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点击数: 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昨日指出,国有财产应由一个部门实行综合管理,这一部门应为财政部门。他还提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应由国务院统一领导,政府分级负责,部门分工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能的机构、国家投资的企业、国家机关、国家兴办的事业单位各自依法履行义务。

  洪虎是在 “2008城市国资论坛”上作出上述表示的。他在作题为《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建设的若干思考》的演讲时还表示,国资营运体系应由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出资、分别受益,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能的机构分级营运国有资本,被出资企业自主经营,各涉事主体依法规范运行。
  洪虎指出,履行出资人职能的机构行使财产权利仅限于其直接投资的企业。他说,出资人的职能是建立在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特定的财产关系基础之上的,没有这种直接提供资本的关系,就不是出资人,因而也就不存在履行出资人职能的问题。
  洪虎提出,国有财产分布极其广泛,形态多种多样,直接支配者众多。为了保证国有财产所有权的统一行使,国务院在政府系统内需要能够利用行政体系、运用行政权力、采取行政手段对国有财产实施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这种政府内部的管理、监督职能应由行政机关来履行,而不应由以民事主体身份行事的特设机构来履行。特设机构履行的只应是出资人的职能,行使的是出资人的民事权利。
  “出资人关注的应是资本权益,从这个角度讲,其管的是资本,而不是其出资企业的资产,更不是其出资的企业。”洪虎说,国资委管理并不管到具体的人和业务。所谓管资产就是管营运资本,依法从被投资企业获取收益;管人就是依法选择企业经营者;管事就是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这里依的‘法’就是公司法和有法律效力的公司章程。”
  对于国资监督体系的构想,洪虎表示,这个体系应该是各级人大实施法律和工作监督,国务院统一领导各级政府监督,政府部门、机构分工负责监督,检察院、法院配合监督,社会广泛参与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能的机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依法自律监督。
  去年12月末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磨砺13年仍未出台的《国有资产法(草案)》进行了初审。据悉,法律出台以后,将逐步对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做进一步调整。
  2008年初以来,国资委多次表示,国资委的监管重心将向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移,国资委将更加关注企业的资本运作和出资收益,把更多的经营主动权交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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