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近日,沈阳市财政局印发了《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管理办法》(沈财教[2008]119号)文件。文件规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售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公开出售;出售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竞投等公开方式进行,具体处置方式可参照《辽宁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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