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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让方为法人的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及支付能力;无到期未清偿债务;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提供相当金额的资信或财产证明。无到期未清偿债务。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尚未了结的重大商业纠纷。
(3) 意向受让方在提交申请时应缴纳5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到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
(4) 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含两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拍卖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其它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最终受让方三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回。最终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拍卖成交后转为资产转让总价款之一部分。受让方应于成交当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 转让价款应于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全部支付完结。
(6) 受让方应认同转让标的现状,并同意依据现状完成收购。
(7)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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